外卖送餐越来越方便民众的生活。然而穿梭在城市中的外卖电动车,在追求速度的同时也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外卖小哥送餐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担?
在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外卖小哥送餐逆行致他人受伤
刘某是一名来北京务工的年轻人,与红花公司签订了《兼职用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红花公司安排刘某从事外送员工作。某日,刘某在驾驶带有“XX披萨”标志送货箱的电动车时,其在某十字路口进入单行道由北向南逆行。不料与此同时,郑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郑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郑某赴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鉴定,郑某构成十级伤残。经交通事故认定,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因逆行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履行职务行为,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红花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郑某提供的事故现场视频可见,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带有“XX披萨”标志,系其在为“XX披萨”送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红花公司虽表示对此无法确认,提出刘某系兼职员工,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刘某为其他公司送餐,故一审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本次事故将郑某致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对此红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红花公司虽认为刘某系红花公司配送员,但是签订的是兼职工作,当时的订单不确定是否为该公司订单,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相应损失,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红花公司虽提出刘某系兼职员工,表示对刘某是否配送其公司订单无法确认,但红花公司为使用“XX披萨”品牌的餐饮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根据郑某提供的事故现场视频可见,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带有“XX披萨”标志。红花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刘某为其他公司送餐。
因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将郑某致伤,给郑某造成经济损失。红花公司称其公司已购买雇主责任险,但是红花公司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一审认定红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送餐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共同构建安全高效的生活便利平台。(孙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