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婷,现为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
2014年开始从事民事案件的咨询、办理,主要擅长婚姻家庭类案件、交通事故类案件、财产继承等案件的调解及诉讼。在法律工作中秉持严谨、认真、冷静的办事和办案作风,坚持“正确做事,做正确的事”的职业理念,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济南电视台《直通12345》栏目督办员,多次协助栏目组调解百姓生活中遇到的矛盾与纠纷,拟定书面协议,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多份遗嘱,哪份才有效?
案情事实:王一的弟弟王二2013年2月去世,父母分别在2013年5月和2009年8月去世,父母留下房产一套。父亲王某在2010年12月、2011年8月和10月立下3份遗嘱,明确房产由兄弟二人各得50%。父亲在2011年10月份的遗嘱中表示,之前写的遗嘱都作废,今后不再立遗嘱,即使再写也不作数。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和父亲的存款、抚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独占。王一的弟媳小杨和侄女王小一
有一份王某在2013年立下的遗嘱,称将房屋给她们娘俩。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王一是否可以继承该房屋?
荣凯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本案中存在四份遗嘱,且每一份都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即2013年立下的遗嘱。本案中该房屋中属于王某的份额归小杨和王小一共有。《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房屋属于王一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一母亲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该房屋中属于王一母亲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其遗产由王一、王二、王某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