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
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正式会员,现执业于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2010年成为执业律师,现执业7年。
业务范围:主要从事办理刑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精通各种法律文书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程序,山东广播电视台现代乡村栏目做客嘉宾。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在积累法律工作经验中,养成了严谨、认真、冷静的办事和办案作风,执业7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掌握了很强的沟通能力,在办案过程中尊重事实,忠于法律,秉承诚信,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对案件认真负责,办理的所有案件均本着尽心尽职的原则,均获得当事人满意的评价。
小芳是上海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职工,本来做行政工作,每周5天,每天8小时。2014年9月,因同部门一位女职工休产假,小芳被调去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变成了三班倒。小芳对之十分不满,于同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2天后,公司答复小芳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周一轮换;同时出具《警告书》给予小芳书面警告。小芳认为该答复没有说明调动理由,于10月13日再次提出异议。10月21日,公司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小芳只上白班,自8时至17时。小芳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于10月28日给予小芳书面严重警告。不到一周,小芳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芳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小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