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
法学专业,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自参加工作以来,服务于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擅长业务包括:离婚案件、房产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的调解及诉讼。常年协助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为老百姓调解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纠纷事。本人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3年 5 月29日,王甲所驾驶小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乙驾驶的小客车,造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王乙均无责任。对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王甲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郝某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 121000 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