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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管延茂

2019-06-19 16:34:00 来源: 鲁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熟悉合同、公司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地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知识,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刑事案件。

 

    管延茂,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原籍山东省诸城市,2017年5月加入民革,毕业于洛阳工学院农机工程学专业,本科学历。现系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律所副主任职务。任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510862048,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熟悉合同、公司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地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知识,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刑事案件。2007年被济南市文明办、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时报评为首届优秀泉城义工,多次作为山东电视台和济南电视台节目的点评嘉宾,也多次通过电台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曾多次成功调解团体性纠纷,经常参与企业商务谈判并多次成功促成商业合作、多次化解多家企业间的连环性连带债权债务纠纷,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社会评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行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

  案例:自200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长达13年执业年限,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其中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经办的案件有吕某某与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刘某某诉蒙阴镇大田庄村卫生室、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某诉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田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诉贾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姜某某与山东省某某县人民政府行政一案,李某某诉某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一案,王某某诉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李某某诉某某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违法一案;程某某诈骗罪一案,呼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程某贩卖毒品罪一案,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张某玩忽职守罪一案等一百多件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满意与信任。

  其中的经典案例: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02年11月左右,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于签订购销空调合同,总价款约为111488元,并由其单位负责安装,合同签订后,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付款20000元。

  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介绍,根据合同约定,其单位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任务后,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合同付款,后经其单位催要,才陆续支付了9000元,余款82488元经其单位多次催要,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均以无钱为由推诿。

  后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将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判令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2488元,判令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按本金82488元,以每日万分之五,自200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表示,本来判决已下,并已申请执行,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已不在原经营地址,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判决书中止执行。

  经律师查明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维护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各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申请立案。

  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已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送达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没有对其公司进行清算,其股东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已经不可能,公司资产、账册已经灭失。因已执行不到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且大多数股东已无法找到,足以认定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及时清算,公司财产账簿灭失而承担责任。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根据法律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当时已经保全的空调被转让他人,公司资产、账册等也已经灭失,导致公司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但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自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公司进行清算,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明,无法进行清算,公司不在原经营地址,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致使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怠于进行清算的行为与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济南某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济南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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