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孙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济南市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成员。
【执业特点】
本人法学基础扎实,思维模式开阔,工作作风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善于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以及核心问题。本人有大量的案件实战经验,擅长民商事案件操作,并在长年的办案过程中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一套科学的办案体系,严谨、细致。
本人具有多年的法务经验,熟悉了解公司运营操作流程并具有同公、检、法、司、政府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本人的特点。
【职业领域】
本人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的操作,特别是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是在劳资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各类侵权案件方面,多年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获得委托人的认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执业座右铭,“努力考虑到委托人自己都没想到的问题,才能体现委托人找到你的价值”是本人的工作信念。本人一直在努力的奋斗在法律这条伟大光明的道路上,从未有半点敢懈怠的思想,因为法律是一种信仰,法律对委托人是一把正义的圣剑,做为手持这把圣剑的法律人,绝不敢懈怠,而且要勇往直前,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婚姻财产纠纷案例: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98年,张某(男)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刘某(女),随着两人不断交往,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双方准备结婚,刘某要求张某在老家买一套商品房,以便把自己含辛茹苦的父母亲接到城市里生活。张某同意了她的建议。随后两人买了一套89平米的商品房。由于张某是考虑到结婚才买的房,在买房时应女方的要求,以女方的名字签订的购房合同。张某交完了首付款、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并按月向银行还贷。但是,2011.年3月刘某寻找各种理由提出分手,并以购房合同是自己的签名为由拒绝给张某。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该案正在审理中。
案情分析及心得体会:争议商品房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且应当均分。理由如下:1、从双方认识到女方主动提出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朋友、邻居的证言)2、张某是考虑到结婚,为了不影响彼此的感情才同意在购房合同中签刘某的名字;3、争议商品房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双方均无法证实各自出资份额。
因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以及《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