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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梅尚义

2019-06-18 15:19:00 来源: 鲁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业务范围:继承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行政诉讼业务。

  个人简介

     

  梅尚义律师,男,满族,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中国共产党党员,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业务范围:继承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行政诉讼业务。

 

  本人毕业后曾经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济南易安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现有《报关员资格证书》、《国际货物代理员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多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曾经办理的案件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本人作为一名人民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心得体会: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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