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洪祝,男,汉族,山东省政法学院律师专业。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副主任,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本人毕业后曾在法院、劳动仲裁等部门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进入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奠定了自己扎实的工作基础,练就了娴熟的工作技能,养成了严谨、认真、冷静的办事和办案作风,在执业过程中秉持着为老百姓办事,替群众分忧的理念兢兢业业工作,并且办理了大量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先后被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
本人在工作过程中还积极参与电视台节目的录制,是济南电视台《有话好好说》《今晚不关机》《第一房产》等具有广泛影响力节目的嘉宾。致力于将自己的学识、经验传授给更多的有需要的人们。帮助更多的人解决困难。
遗嘱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路某与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有两名子女,路某A、路某B。其中路某A之女为尹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系路某与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路某名下。路某于2008年10月15日去世,翟某于2012年4月7日去世。路某与翟某生前共同于2008年5月22日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路某,老伴翟某,我俩经过深思熟虑,一致同意百年之后,将座落在北京市通州区X小区X号楼X号路某名下的两居室住房,无偿赠与外孙女尹某。特立遗嘱。立遗嘱人:姥爷路某 姥姥翟某。见证人:柯某 胡某”。
案件结果:根据查明的事实,争议房屋系被继承人路某与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所立遗嘱由立遗嘱人之一的路某在另一位立遗嘱人翟某及两名见证人柯×、胡×见证下亲笔书写,并在遗嘱落款处由路某、翟某和两位见证人亲笔签名,该遗嘱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尹某依据遗嘱要求继承争议房屋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心得体会本案遗嘱处分的房产是立嘱人路某与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立遗嘱的角度讲,二人均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这一点并无争议。本案遗嘱是由路某书写,且有路某签字。对路某而言,符合《继承法》自书遗嘱的形式规定。如果考虑到路某个人的处分权限,其所书写的遗嘱中的房产,路某实际上只能处分一半。也就是说,按上述条件,至少应认定路某处分其一半房产份额的遗嘱内容应为有效。翟某有权处分的那一半份额。翟某在非本人书写的遗嘱上签字,又未公证,法律上只能按照代书遗嘱的条件来考虑其效力。按《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严格按该条款的规定,本案对翟某来讲,是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的,因为遗嘱的书写人是路某,而路某是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符合《继承法》见证人的条件。
本案应认定遗嘱全部有效,本案另有两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且经见证人出庭核实立遗嘱的过程,可以认定该遗嘱内容符合翟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故该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