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20日讯 2015年12月30日,赵某与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技术员。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这样一个条款:乙方(指赵某)因酒后驾车或者其他原因被行政处罚的,甲方(指公司)有权取消乙方的年终奖权利和年休假的权利(已经休完年休假的,可以折抵工资后扣除)。
2018年国庆节公司放假期间,赵某因和同学聚会后在晚间开车被交通警察查获,被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赵某所在公司得知该情况后,本来已经同意赵某在10月底开始休假,后因此取消其休假。在2018年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公司明确告知赵某因其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今年赵某没有分配年终奖的权利。但赵某认为,自己在休假期间被处罚,其违法驾驶行为已经受到处罚,公司不应当给予不公平的待遇——取消年休假、不发年终奖。赵某虽然同意适当让步,但在据理力争仍不能与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其公司劳动合同中关于赵某酒后驾车或者其他原因被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权取消赵某年终奖权利和年休假权利的条款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2000元及没有休年休假的工资3000元共计5000元。
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裁决支持了申请人赵某的请求。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取消乙方年终奖和年休假的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当然要按约定履行,公司的做法也就无可挑剔;如果无效,公司的做法就没有依据,就应当给予赵某年终奖金和年休假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上述规定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而合法原则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如果超越了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即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例如,有的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时期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等。本案中,赵某虽然实施了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也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这和他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义务不具有关联性。这是其一。
其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无效。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取消乙方年终奖权利和年休假权利的内容,明显属于这一情形。年休假是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一项休息权利,而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也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以与劳动无关的事项排除劳动者的该项权利,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
综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