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1-88812358
鲁网 > 首页 > 法制频道 > 人物专栏 > 正文

缓刑期间又犯事 收监执行没商量

2019-01-24 13:03: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日前,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全面审查诈骗案件后,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依法对吴某撤销解矫,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鲁网1月24日讯 缓刑期内多次诈骗,且未能在矫正期间被及时发现,日前,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全面审查诈骗案件后,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依法对吴某撤销解矫,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8年12月21日,原审法院裁定撤销2016年对吴某作出的缓刑判决,撤销解矫决定。日前,吴某被收监执行。

  吴某是兰溪人,在2016年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在本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5月10日,司法行政机关未在矫正期限内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吴某如期解矫。

  然而,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吴某利用帮助他人办理网上贷款的机会,在获知对方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后,4次通过自己手机登录他人支付宝账号,转移他人支付宝余额1190元,套现花呗额度资金500元,为自己游戏账号和话费充值2250元等。2017年9月28日,吴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其退赔了4800元。

  2018年1月26日,该案移送兰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吴某的违法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兰溪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18日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后吴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天。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吴某的4起违法事实分别发生在2016年12月、2017年 3月、2017年 5月和2017年7月,而前三起均发生在吴某缓刑矫正期内。

  据此,兰溪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再次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对吴某撤销解矫,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最终上述检察建议均被采纳。

今日推荐山东媒体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