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月3日讯 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新进人员增多,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是快速提升业务技能、规范职业行为的关键环节,也是他们由“普通人”向“检察人”过渡的重要阶段。为此,要从制度上做好顶层设计,为促使他们成为创造优质“检察产品”的工匠、能手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科学划定参训人员。从司法实践来看,三类人员应划入岗前培训人员范围:一是检察机关新录用人员,他们大多刚从学校毕业,有的虽通过了司法考试,有一定的法律功底,但对检察工作的认识仍停留在理论层面,需要迅速弥补实践知识与经验;二是从外单位调入人员,他们虽有工作经验,但对检察工作比较陌生,由于检察工作专业性较强,需要尽快上手,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是必由之路;三是新入额的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除首轮入额人员外,因退休、岗位变化等,需要增补员额检察官。新入额人员原在办案岗位或综合岗位,没有独立办过案件,为确保案件质量,尽快熟悉检察业务,需要接受岗前培训。
二是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在培训时长方面,多数基层院人员紧张,要求新录用人员尽快上岗,岗前培训一般安排半个月或一个月。为保证培训效果,安排2至3个月培训时间较为恰当。
三是培训内容贴近实际。尽快熟悉检察业务是开展培训的首要目的。在课程设置上,应注意三个关键点:一是与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的专业化培训区分。如对新进人员开展专业理论的培训,则不能体现岗前培训的特点,缺乏针对性。二是应侧重于检察实务,对检察工作全面梳理,传授必需的实用技能,确保所学知识在绝大多数业务或综合部门用得上,如培训信息调研文稿撰写、业务数据收集渠道等。三是加强动手能力训练,通过对操作层面知识和技能的补缺,学会并熟练运用行政人员、书记员、检察官助理的办公办案技能,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为保证案件质量、工作质量和文明司法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多选检察业务专家。培训教师也是影响培训效果的重要因素。一线的检察业务专家,他们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业务实践,能够密切结合检察工作传授业务技能,培训内容就是平时如何办案,如何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等,自然接地气,新进人员容易接受,培训效果可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