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24日讯 社会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应建立提前预警机制、多元配合机制、律师协调机制、案后追踪机制。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社会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化解是法院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应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使其在未发生时能有效预防,萌生初期能有效化解,发生后能快速有效、稳妥合法地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成本和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小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建立提前预警机制。多年的实践证明,矛盾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解决成本最小,因此必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预警机制应涵盖内部预警机制和外部预警机制,即立案庭收案后需及时向院长及主管副院长汇报情况,在法院内部形成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的联动局面,同时还应当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以便借助外力、多元化解。
建立多元配合机制。司法并不是化解纠纷的唯一方式,诉讼也不是实现目的的唯一途径。在现代法治社会,很多纠纷并不能简单归结于权利义务关系,而更多的是利益平衡问题。目前在我国,除了法院裁判,还有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行政机关先处理等多种解决机制,这些纠纷解决方法形式多样、经济便捷、处理灵活、程序简单,能够很好地弥补审判机制在处理群体性矛盾纠纷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应该充分发挥这些替代性解决机制的作用。
建立律师协调机制。律师和法官一样都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只是在案件中的作用分工不同。在解决群体性社会纠纷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一方的律师基于代理人的身份比法院和政府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当律师就案件查明事实与法律适用等向当事人解释时,当事人不存在抵触情绪,非常容易接受哪怕是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因此,法院、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律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正面引导作用,相信在群体一方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借助律师将他们往合法、理性的方面引导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立案后追踪机制。法院通过对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件的审理,容易发现相关部门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的一定缺陷。为此,法院应重视审理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件的司法建议工作,以促进机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潜在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发生。应该鼓励法官发出司法建议,同时也应对司法建议的格式和质量提出明确的标准,并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跟踪回访,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未引起重视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