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18日讯 探寻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在学科体系、立法理念、制度建构与实践路径等方面均具有现实意义。法发生学逻辑寓示两法产生时便独立,两法不尽相同的理念和价值令尝试寻找它们互相包含的理论路径陷于困境。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财产权化的努力与环境容量准物权构造的配套设计令两法的价值取向得以互渗,并以同为生态法益保障基础的形式融入生态整体主义语境下的生态法体系。在此意义上,保持两法独立性并将其理念与功能统一于生态法项下,以促成其制度与价值的有机融合,便成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顶层立法布局与预制生态法典体系基础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