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20日讯 债法为财产交易、流转的规范体系,系财产法系统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债法通论乃系对债法领域各项规范的纲领性总结,系对债法中各项制度“提取公因式”的产物。尽管我国目前欠缺形式意义的债法总则,但存在实质意义的债法规则及其制度系统。对此,陈华彬教授所著《债法通论》体例严明,内容创新,反映了当今国际和民法学界对于债法的最新研究水平,具体而言,其前卫性及前瞻性表现如下:
第一,从比较及历史研究的视角厘清了民法上债的概念与民间所谓的债、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分及界定了债的涵义。在我国民间,债的涵义甚为狭窄,专指金钱债务;于固有法上,债的涵义则源远流长。该书从《正字通说》梳理,历经汉、唐之律令,及至中华民国民法、民法通则的颁布,终至2017年民法总则颁行,合理论证我国民法上债的涵括范围及发生原因的不断扩大过程。同时,该书对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关于债的概念的不同称谓进行了汇总、区分与比较。
于现今,债、债之关系、债权、债务的涵义之廓清、厘定是学者们之间见仁见智的问题。该书在总结古罗马法及我国固有法的立法体例基础之上,针对民法总则及民法通则对于债(权)涵义的厘定,提出如下释明:⑴债是一类法律关系的总称;⑵债是义务人特定的法律关系;⑶债是按照意思表示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⑷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⑸债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而取得利益的法律关系;⑹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⑺债是财产流转型法律关系的统称。同时,针对以上各点释明,该书将19世纪法典化运动以来重要的域外成文法法典的对应部分予以列举,借此管窥不同时期立法及社会思潮的倾向、规范目的,这必将为我国债法研究的完善提供基础性的重要助力。
第二,树立合同原则在债之关系中的原则性地位并划分合同的不同种类。合同原则是指债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原则上只能以合同确立、变更或解除。该书从《德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中提炼出“合同应遵守原则”的适用,进而明确指出:当事人间负担法律上义务的意愿与债之原因关系的相连,共同构成当事人于缔结合同时的合理基础。有因性与无因性的二元划分系贯穿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概念,该书将债之原因与引起契约发生法律上效力所应具备的要件之一“适法的原因”相粘连,打通了有因性与无因性的任督二脉,论证出债之关系为要因合同(有因合同)的合理依据。
债的发生原因,涵括多种多样,合同是其中最复杂、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除了合同法相应条文对之予以规范,物权法上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地役权合同等,均涉及这一古老的债的发生原因。立基于此,该书透过13种不同的划分标准,将合同自不同维度进行区分,并就实务中较难厘清的合同项类进行隔分,同时,该书通过考察域外相应制度,并辅之以翔实的举例,阐述、释明了因合同所生的债的关系这一具体因由。
第三,全面论述债的效力范围,特别研议合同的特殊效力。债的效力涵括债权的效力和债务的效力。针对前者,该书将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所具有的不同效力予以一一列明,立基于此,结合“强制履行”这一程序法上的制度于法律系统上地位的传统与新近观点之对比,特别是自比较法的视角看强制履行的位置,该书精确地指明不同法例国家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对于后者,该书设专节论述不真正义务的效力,明确其特性及常见类型。
合同的效力系债权效力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区分为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由于特殊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故该书从特殊效力处着眼,从合同上的缔约过失、定型化合同、双务合同的效力及涉他合同角度进行论述。特别是,该书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内容,以医疗合同“报酬后付”原则为着眼点,指出被请求权人有先为给付义务的,自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给付;同时,双务合同的危险负担,因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其关系远较一般的债的关系更为繁复,该书自制度本旨入手,在考量其基本出发点之后,将“危险”进行划分,并将各类危险中的负担问题,借鉴域(境)外法的立法成例,进行展示、列举,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规定,翔实、全面地展现了各种立法选择,这无疑具有积极功用。涉他合同系突破合同之相对性原理的特殊形式,其涵括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三人负担合同,前者因实务中适用繁复,故该书在归纳、总结第三人间的补偿、对价及给付关系基础之上,就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三方主体效力进行分别考察,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债务不履行的牵连,该书提出将可归责事由分别隶属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而分别厘定;而针对负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保险合同,该书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时,受益人因其通常出于无偿照顾的对价关系故不符合请求及受领给付的条件,甚或有不当得利请求权;针对第三人利益的处分行为,该书通过德国实务上的实例,以及比较德国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不同立场,主张认可若处分行为附有第三人利益约款,第三人有直接取得物权之效。
总之,该书透过理论碰撞与实践指引,以翔实的举例和直截的图表,为读者提供全面而系统的债之领域的规则及其学理与实务的知识,以确保每个债之关系的主体,都能使“依法订立的契约,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