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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2019-07-12 13:19: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办案人员介绍案情

   

  庭审现场

   

  宣读起诉书

   

  责任人通过电视台公开道歉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取得良好效果。本期“实务·案例”结合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再现办案过程,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点评,以彰显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安全的职责使命,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起,陈某、陈德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某公寓摊位疏导点经营早点铺。2016年9月1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告知书》,告知其不得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7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早点铺查获添加了含铝泡打粉的包子384个、含铝泡打粉43包。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陈某、陈德某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包子、馒头并进行销售,销售得款2100元。

  卖“铝包子”:既担刑责也要赔偿道歉

  【判决结果】

  2019年2月15日,虎丘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判决:

  1.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陈德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禁止陈某、陈德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责令陈某、陈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市虎丘区消费公益金账户交付赔偿款二万一千元。

  6.责令陈某、陈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陈某、陈德某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包子、馒头是中国人的传统主食,质量安全更是涉及千家万户,但是我们周围,却时有不懂法、漠视法律或者抱着侥幸心理的商家,正在用含铝泡打粉制作的包子、馒头悄悄地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代表国家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同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对其他的食品经营者也敲响了警钟,要秉承诚信自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值得一提的是,虎丘区检察院曾联合虎丘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出台了《苏州市虎丘区消费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消费公益金账户,系专项用于管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对消费者进行损害赔付的资金,并明确了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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