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自古以来是哺育中华儿女的母亲河,长江的资源环境不容非法侵害。5月1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长江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龚某生因非法采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龚某生伙同龚某云(另案处理)等人,与陈某、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龚某生、龚某云夜间驾驶采砂船在长江张家港水域禁采区非法采砂730船次,共计403960吨,并由陈某、唐某、张某等人直接或雇佣他人驾驶船只将上述江砂运输并销售,价值共计436万余元。2017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长江张家港段水域非法采砂开展侦查,同年8月,民警将被告人龚某生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生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430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龚某生系采矿方,其与运输方多人长期共谋,具有采运一体的特征,其犯罪金额应当以销赃金额认定;且非法采矿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对长江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案发后未能积极退赃,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前述判决,并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