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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键的鉴定书

2019-04-10 13:50: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凌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何小林这样告诉记者。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凌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何小林这样告诉记者。

  2018年6月30日,凌某与其亲属运送一车西瓜到当地一路口贩卖,因停车占地问题,凌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争执但未发生肢体冲突。适逢刘某的舅舅被害人廖某经过,廖某当即与凌某等人发生冲突,矛盾激化。廖某数次欲殴打凌某,均被拦下,但仍冲开阻拦将凌某扑倒在花坛,对其进行殴打。凌某拳击廖某头部,廖某倒地不起,凌某便拨打急救电话,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廖某送往医院救治,廖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2018年7月1日,凌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雁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雁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8日,公安机关就被害人廖某死亡原因出具鉴定书:死者外伤均较轻微,非致命伤,但死者患有严重冠心病,在发生争执时,肢体冲突造成心肌供血不足,从而诱发冠心病猝死。鉴于此,凌某的辩护律师向雁峰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经过仔细分析,承办检察官何小林立即进行了初审与立案,并前往看守所依法约见了在押人员凌某,了解到凌某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案发时并不知道被害人廖某患有心脏病,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对于被害人廖某的死亡亦深表愧疚,同时表示愿意尽其所能地给予死者家属赔偿。

  承办检察官何小林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虽然凌某案发时与死者发生了争执、冲突,但是该行为与死者廖某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凌某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可能涉嫌过失犯罪,且系主观恶性小的初犯,符合法律规定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鉴于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8年8月23日,承办检察官何小林依法向本院公诉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

  “他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既要赡养我们老两口,又要抚养才两岁的孩子,妻子又刚怀上二胎。幸亏有你们,不然我们这个家怕真的要散了。”得知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凌某年迈的父母激动不已。

  2018年8月30日,雁峰区检察院公诉科采纳了监所检察科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依法将凌某取保候审。同时,承办检察官何小林积极落实后续监督跟踪机制,强化与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积极沟通,缓解凌某与被害人家属关系,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近日,据悉该起案件经初选、复选及综合评定后,被最高检评为“2018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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