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
鲁网3月26日讯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中国究竟是否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模式”,这是一个可以引发更多讨论的问题。
法学研究应当对各种制度设计、改革方案以及理论思潮进行模式化的研究,通过一种“概念化”的方法,使这种研究具有理论对话的价值和意义。
真正的社会科学研究,则是将中国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循着“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先归纳后演绎”“从经验到理论”的思路,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并对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在科学验证的基础上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作为一部研究中国刑事诉讼问题的著作,《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一版已经出版十多年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部具有典型学院派风格的“学术专著”,竟然得到了众多读者的厚爱,受到了那些关心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问题的各界人士的青睐。如今,本书的第三版出版在即,笔者有必要对新版本的修订情况略作说明。
笔者在第一版序言中曾提到,本书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从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出发,对中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问题作出了“模式化”的研究。身处正在发生剧烈转型的中国社会,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法律问题”,作为专门的、职业化的学术活动,法学研究应当对这些问题存在的形态和发生的原因作出理论上的解释,以探寻制度形成和变迁的规律。与因果关系的分析同样重要的是,对各种制度设计、改革方案以及理论思潮进行模式化的研究,通过一种“概念化”的方法,使这种研究具有理论对话的价值和意义。从经验事实上升到“概念”和“理论”,这是一种“惊心动魄的跳跃”。
按照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笔者对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量刑程序、案卷移送制度、审判程序、被告人地位、制度变革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跟踪考察,并作出了一些颇有新意的研究。透过实践中的问题,越过对制度缺陷和不足的关注,笔者发现了制约制度发展变化的理论问题,总结了制度变迁的规律,通过概念化的努力,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命题。例如,通过对刑事和解现象的观察,笔者提出了“对抗性司法”与“合作性司法”的概念,并将“合作性司法”区分为“公力合作模式”与“私力合作模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运行状况的考察,笔者提出了“先刑后民”“刑民分离”与“先民后刑”这三种带有理论模型性质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通过观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量刑程序的变革发展,笔者将刑事审判区分为三种类型:“定罪裁判”“量刑裁判”和“程序性裁判”;通过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以及与此相关的刑事速裁程序,笔者发现了“控辩协商”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刑事诉讼全流程简化”的思路;通过全面观察我国刑事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的运行状况,笔者提出了“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通过回顾“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笔者提出了“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这一命题……不仅如此,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模式,笔者还提出了“立法推动主义”与“司法推动主义”这两种模式;对于“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笔者也对其成因进行了概念化和理论化尝试。
当下,法学界出现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学派之争,不少学者都被卷入其中,出现了“厚此薄彼”的立场选择现象。应当说,法学界对法学研究方法的讨论才刚刚开始,远远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更谈不上形成了什么“学派之争”。所谓“法教义学”,无非是从“法律之内观察法律”,将成文法典或司法解释作为分析的对象,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强调推动书本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实施问题。而所谓“社科法学”,则是从法律之外观察法律现象,注重从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视角解释法律问题,强调分析制度或实践发生的原因。其实,这两种方法既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更带有很大的互补性,完全可以相互补充和整合,而没有必要进行无谓的争鸣。法学研究需要引入真正的社会科学方法,将法律文本和法律现象都作为观察的对象,从中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并发现法律变革方法的规律,提出具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三年前,笔者曾发表《法学研究回归社会科学的思考》的论文,就对这一问题作出过初步的讨论。
与第一版和第二版均不相同,《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三版试图将笔者对刑事诉讼问题所作的社会科学研究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以帮助读者了解“刑事诉讼研究的社会科学视角”究竟取得了哪些进展,作出了哪些理论贡献。笔者丝毫不掩饰一个学术意图,那就是对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乃至对法律问题的研究,都应当回归社会科学的基本范式之中。过去的规范法学,无论是侧重“良法”构建的对策法学,还是强调“美制”实现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都仅仅将制度变革或法律实施作为研究归宿,走入了学术的“死胡同”。而近期兴起的“社科法学”,尽管在引进社会科学方法方面有所贡献,但由于过于自负,忽视了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专业化观察,所作的理论贡献也是十分有限的。而真正的社会科学研究,则是将中国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循着“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先归纳后演绎”“从经验到理论”的思路,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并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在科学验证的基础上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当前,经济领域中的“中国模式”问题颇为引人注目。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中国究竟是否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模式”,这是一个可以引发更多讨论的问题。笔者期待着更多关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问题的人士,参与到刑事诉讼模式问题的研究之中,真正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展开学术上的对话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