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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法理情提升司法公正品质

2019-03-11 17:50: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诚如有学者所言:随着文明的发展,人的道德情感的反映和细腻程度都发生了变化,而这些变化的存在一定会对法律发生影响。

 

  鲁网3月11日讯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增量部分,在公平正义需求、精神心理满足等方面都有明显表现,这些需求自然给司法公正的内涵带来深刻新变化。诚如有学者所言:随着文明的发展,人的道德情感的反映和细腻程度都发生了变化,而这些变化的存在一定会对法律发生影响。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面对需求,如果单纯地就法言法,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可能会伤害人民群众朴素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如果不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作用,就可能会善恶是非不分,失去法治信仰。所以,司法公正的内涵需要在一如既往关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对人民群众的内心感受和获得感给予充分考量。

  面对新时代新需求,必须与时俱进提升司法公正的品质内涵。从传统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迈向更高层次的“感受公正”。唯有如此,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更加喜爱的法治产品。这既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客观地说,提升司法公正品质内涵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理念、体制、制度、技术等方方面面。但一个非常重要的落脚点就在于司法者如何理解适用法律。如果不考虑常理常情,不区分情况机械适用法条,难免陷入片面;如果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也难免让人质疑误解;等等。其症结就在于法理情脱节,容易导致片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律意义未得到充分挖掘和彰显,司法公正的品质内涵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实现法理情相融合,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我国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所谓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要实现法理情的融合,而不是相反,把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与老百姓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对立起来,特别是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更不能眼睛只看到法律条文和核心性案件事实,忽略反映道德人情的案件发生背景、前因后果、过错情况、文化习俗等边际性事实。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提升司法公正品质内涵,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从外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深化为内心的感受公正,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在法律这个定量中,把理、情这两个变量融合进去,让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加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更好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的道德情感,更能实现良法善治的要求,考验着每个司法者的思维理念、专业能力、经验智慧和良知情怀。

  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作为一个每天与法律打交道的司法者,不能拘泥于传统观点,必须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服务为己任,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转变办案观念和思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更全面、更高超的专业化水平,与时俱进地诠释好法律的意义和精神,让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充满生机活力,真正把提升司法公正的品质内涵落实到每个案件的办理中,于细微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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