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宇
寇英杰
刘源
鲁网1月9日讯 门诊问题:
员工到底能不能接私活?接私活应不应该被辞退?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 娄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寇英杰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刘源专家观点:
◇我国法律对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有限认可的,即对本单位工作不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将认可权交由用人单位。
◇如果单位规章制度并未约定员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接私活等情况后,可以要求员工改正,如员工不予改正,单位可以辞退员工。
◇员工借用单位的名义接私活,无论借用的是单位的信誉、声誉,还是公司的客源,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与员工单独约定等方式,明令禁止员工在职期间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如发生此类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相应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薪酬激励制度,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员工接私活。
前不久,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因接私活被辞退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明文规定禁接私活,但因用人单位拿不出员工接私活的证据所以败诉,而不是辞退决定不合理。
此案经媒体报道,引起网友热议。员工到底能不能接私活?接私活应不应该被辞退?
员工能不能接私活,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2017年7月1日,许某到辽宁大连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单位规章制度第9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员工在外接私活,一旦发现立即开除。
2018年5月,公司经理发现许某另一个微信名为“汽车上门维修服务”,便以他接私活、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他。
后许某诉至法院。2018年底,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接私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拿不出证据证明许某接了私活并损害了公司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像许某这样,因接私活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的不是孤例。对于员工接私活,各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不能接私活,否则将被辞退;有的单位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发现员工接私活的,会扣除员工的一定工资或奖金。
记者查询发现,法律并没有“全日制劳动者不可以兼职”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对影响单位利益的“恶性接私活”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接私活,用法律术语来表述就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在他看来,我国法律对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有限认可的,即对本单位工作不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将认可权交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愿意自己的职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职工解除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解除的即可辞退劳动者。
“如果单位规章制度并未约定员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接私活等情况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要求员工改正,如员工不予改正,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寇英杰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接私活,对其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利用公司资源或者影响本公司业务市场份额等等,可以直接予以辞退。
“支付工资和奖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支付。但是,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兼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可以拒绝支付工资奖金。”娄宇认为。
寇英杰则认为,只要员工正常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即需要支付员工工资。“至于奖金,要看单位的奖金支付规则或规定,单位在奖金发放问题上,还是有较大自主权的。”
借单位名义接私活,造成利益损害要赔偿
记者注意到,员工接私活主要发生在技术性行业当中,如汽修、设计、软件开发等等。而技术性劳动者接私活,大多需要单位提供的平台和生产资料。如有的需要单位的信誉和声誉获得市场的认可和资源,有的则需要单位高价值的生产资料。
在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源看来,员工借用单位的名义接私活,无论借用的是单位的信誉、声誉,还是公司的客源,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娄宇表示。
早在2014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产生的争议,法院判决认为该员工私自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最终判决员工赔偿公司损失3500元。
小陈于2010年2月进入江苏吴江某汽车部件公司工作,担任技术部主管。2012年端午节前后,小陈与妻子小朱私下为公司客户制作两套产品,制作产品的原材料大部分从公司供应商处采购,两套产品货款为3.5万元。为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陈赔偿公司违约金、损失共计35万元。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公司未与小陈、小朱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也没有支付小陈、小朱相关保密费用,所以对于公司有关违约金的主张未予支持。
“员工借单位的名义接私活,还有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罪。”刘源告诉记者,如果员工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接私活,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员工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遵守单位规定,单位应完善薪酬激励制度
寇英杰认为,全日制员工利用休息时间进行第二职业,的确有可能存在利用本单位资源的可能,有些人也会因为休息时间不够导致精力不充沛影响正常工作,而这些都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法律赋予了单位较多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与员工单独约定等方式,明令禁止员工在职期间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如发生此类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相应进行处理。”
如何避免员工借用人单位名义接私活,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受到侵害?刘源建议,用人单位除了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禁止员工接私活的规定外,还要将其写入劳动合同中;同时,与员工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加强管理的规范化,便于收集“员工接私活侵害公司利益”相关的证据等。
员工接私活无非是想赚点外快补贴家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薪酬激励制度,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员工接私活。”娄宇建议,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建立精细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来管理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体现。
“一旦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已经接受单位规章制度。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就必须遵守单位关于‘禁止接私活’的规定。如果员工明知故犯,就构成了违约。”刘源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约或违法侵害员工利益的情形,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