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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鸡丝”与“卖身契”

2018-12-19 08:20: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这个事让人想起赵丽蓉老师的小品《如此包装》:无良的演艺公司雇佣赵老师当“托儿”坑顾客,当赵老师离职时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欲追究赵老师的法律责任,不料发现签字人是“麻辣鸡丝”,无奈作罢。

  

  鲁网12月19日讯  前阵子老家一个开养鸡场、小名叫“老坏的”亲戚遇到个麻烦。约定每周给饭店送一批鸡蛋,对方签收后半年结一次账。不料夏天去讨要鸡蛋款时对方以效益不好一直拖着不给。拖到年底,干脆否认欠款的事,并拿出欠条说:你叫张卫国,欠条上的送蛋人是“老坏”,这跟你有什么关系。

  这个事让人想起赵丽蓉老师的小品《如此包装》:无良的演艺公司雇佣赵老师当“托儿”坑顾客,当赵老师离职时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欲追究赵老师的法律责任,不料发现签字人是“麻辣鸡丝”,无奈作罢。好人捉弄坏人,大家看完会心一笑,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好人”恐怕前景不妙。具体到“老坏”的这个麻烦,虽然乡下人由于不懂法律签字不规范,但如果打官司,结果未必就会坏。这涉及到法律文书落款签署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很原则,但“签字”具体是什么?必须是个人的规范名字吗?在实践中,有人除了签户籍登记的正式姓名全名外,还可能会签自己的艺名、笔名、正式名字的简写,甚至类似“二狗子”“三棒子”这样的小名,有的人签的虽然是自己的法定名字,但一通鬼画符式的草书,写完后连自己都不认识,更别说别人了。这样的“非典型签名”是否一概无效?未必。法律既然没规定,换个角度看就是法律不禁止其他形式的签名。在实践中,签名只要能够达到识别行为人身份的程度,法律就承认文书的法律效力。

  当然,有时候会因为这种怪异签名发生法律纠纷,闹到法庭上。法院也不会一概判签名者败诉,而是会从笔迹、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双方举证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签名的真实意思,从而判定合同效力的有无。具体到小品中“麻辣鸡丝”这个签名,演艺公司能提供在场许多人的证词,通过笔迹鉴定也能确认字确实是赵老师自己写的,如果赵老师不能有针对性地举出相反证据,这个案子还是会大概率败诉的。

  签名容易引起纠纷,有人想到摁手印。摁手印优点很明显: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独特性,很容易区分。现在法律对指纹的效力是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现实中,很多法律文书都是通过当事人摁手印最终完成的。

  但指纹也不是完美无缺,比如电影《白毛女》中杨白劳签女儿的卖身契这段,手印的确摁了,但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有少量是被强迫威胁的,更多的是在醉酒、睡着或不注意时,被坏人拿着手指蘸了印泥在某张纸上摁了一下,就引来无穷的祸患。这样的法律纠纷诉至法庭,法庭如果机械地以手印为准,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让坏人得逞,让法律成为帮凶。所以一旦遇到这样的案子,法官同样会采用与上述签字纠纷一样的思路和程序去判定这个手印:这个手印是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常识常理习惯,谁承担举证责任更公平。

  因为签字摁手印各有所短,对于自然人来说,最稳妥的方式是在签法律文书时两个办法搁一块儿,互相弥补。对于法人来说,则是签名加盖章。当然,刻了几个字的章也不牢靠,容易被伪造。也许在章上刻上本单位的名称加上二维码更好一些:不容易伪造,识别真假很方便,拿着手机扫一扫就行了。虽然刻的时候麻烦些,但依靠现代刻字技术,似乎也不是难题。这是我个人的建议,不知道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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