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15日讯 在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7月,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检察机关要“树立新的理念,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高度,落实治本安全观,不仅要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成为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的目标追求。
长期以来,由于行刑理念存在的偏差、惩罚与改造不够均衡等问题的存在,既给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困扰,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笔者建议:
一是在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减刑和假释制度,提高刑罚执行效能。其一,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获得减刑后放松改造、表现滑坡等现象,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即设定一定的期间,减刑罪犯在此期间没有违规抗拒改造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其减刑裁定才正式生效;如果有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则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不符合减刑的前提和初衷,应予撤销减刑。其二,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适用条件较为原则,导致实践中假释适用率过低,影响了假释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建议将假释的法定条件修改为“经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证明假释后不再犯罪的,可以予以假释”。通过明确假释的法定条件,逐步扩大假释的适用,充分发挥假释在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等方面的作用。其三,尽快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建立社区矫正与假释衔接机制,加大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力度,为扩大假释适用创造条件。
二是在执法实践层面,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最大限度实现行刑目的。其一,树立正确的行刑理念,正确处理惩罚和改造两者关系。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两者共存于监狱行刑的始终。在行刑实践中,片面强调惩罚而忽视改造,就是单纯的惩罚,不符合监狱行刑的目的。离开惩罚片面强调改造,则使罪犯感受不到刑罚制裁的严厉性,自然也不会收到改造的最佳效果。其二,提高罪犯个别化矫治水平。从入监开始,综合分析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种刑期、恶习程度、人格类型、人身危险性以及性别、年龄、文化、职业等因素,对罪犯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罪错类型、刑罚种类和犯罪特点,进行分类教育,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对顽固型、危险型罪犯等重点罪犯,坚持“一人一策”,整合狱内管理、教育、心理辅导等力量共同参与矫治,提高个别化矫治的有效性。其三,监狱在提请减刑时,除了要考察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内是否完成劳动学习任务、是否获得规定的表扬奖励次数等客观方面外,还应侧重考察罪犯是否认罪悔罪、恶习消除程度如何等主观方面,防止罪犯为了减刑而投机改造、伪装改造。对于虽达到减刑所需的表扬奖励个数,但在考核期间内多次违反监规的,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不予提请减刑。
三是在监督层面,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提高监督实效。其一,树立治本安全观,不仅要监督刑事执行违法行为,还要对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开展监督,探索将罪犯是否被改造为守法公民纳入监督范围,促进监狱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降低罪犯再犯罪比例,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其二,创新监狱检察方式。针对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轮岗交流导致的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的问题,创新监狱检察方式,探索强化“巡回检察”。既要重视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监督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监督,也要重视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其三,强化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罪犯的监督,紧盯岗位分配、计分考核、专项奖惩、呈报和裁决等刑罚变更执行的关键环节,进行实时考察和全面监督,突破监督瓶颈,提升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