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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或组织拟有权请求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

2018-08-28 10:53: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草案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全媒体记者郑赫南)今天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审。草案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据此,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拟有权请求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草案共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其中,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草案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结合2017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条文:草案第1010条规定,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草案第1011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为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或者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合同编草案中,与现行合同法相比,草案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法定或约定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应承担回收义务。

  此外,草案首设“人格权编”,主要内容为六方面:人格权的一般规则,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草案在物权编用益物权部分增加规定“居住权章”,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草案在婚姻家庭编作出五方面修改: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规定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拟可请求损害赔偿;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在说明最后,沈春耀说,草案初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将草案各分编分拆几个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在拟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时,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2020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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