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现场
6月22日,由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庆市委宣传部原常务副部长张金华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金华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缴纳的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金华自2003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任望江县委常委、副县长,望江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望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望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望江县委书记。10年间,张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93.8万元、购物卡5.4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1100克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缴受贿犯罪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金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生“拐点”
2004年,张金华担任望江县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和发改委工作。来望江县投资的广东商人郑某送上一张价值4000元的某商场购物卡,张金华收下了。这是张金华收受的第一笔贿赂,也是他慢慢落入腐败深渊的第一步。
张金华出生于1963年6月,1989年4月任安庆市太湖县建设乡乡长,1998年9月任太湖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曾是该县最年轻的县级领导干部。但这个年轻有为被组织委以重任的政治之星,却在望江县担任领导职务的10年间,没有好好把握自己的大好前途,丢掉了自己的初心、淡忘了自己的职责、失守了廉政的防线、践踏了法律的威严,最终踏入了“雷池”。
2004年,经望江县政府招商引资,广东商人郑某来望江县投资新建望江县第二自来水厂。这一年,张金华担任望江县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和发改委工作。2005年1月,郑某到张金华办公室商谈项目事宜,临走递上一个纸信封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给您拜个年。”再三推辞未成,张金华收下了,信封内装的是价值4000元的某商场购物卡。
有了这个“拐点”之后,张金华在收受贿赂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望江的10年时间里,他先后为13家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拨付、项目申报、工程施工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93.8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5.4万元、黄金1100克。其中,2006年1月至2011年2月,张金华连续6年春节在家中收受安徽某路桥公司副总经理汪某现金110万元、购物卡2万元、黄金100克,最大的一笔达40万元之多。
张金华后在忏悔录中说,自己当时明知郑某是为得到其在水厂建设和项目申报方面的关照,但因自己的工资收入不能给予家人优越的生活从而心理失衡,最终没忍住诱惑。据查,收下郑某4000元购物卡,是张金华收受的第一笔贿赂,也是他慢慢落入腐败深渊的第一步。
“官方”收据
自2005年至2013年,张金华每年都向政府办、县委办上交部分款项,前后共计65万余元,但从不注明来源。用张金华的话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自己树立廉洁自律的形象,另一方面是为获取县委办开具的‘官方’退赃收据”。
2010年2月,时值春节前夕,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得到张金华在望江县雷池乡一地段规划开发方面的帮助,以拜年为名在张金华办公室向其行贿5万元。因与陈某是初次接触,不清楚底细,且其所委托之事并未办成,张金华内心一直忐忑,担心事情败露。2012年3月,张金华委托时任雷池乡党委书记的肖某转交了一张县委办开具的未注明事项的5万元收据复印件给陈某,并请陈某理解。
同样的“退赃”情形也发生在另一行贿人——浙江籍商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身上。2010年4月,唐某来望江投资发展黄酒生意,为得到张金华对其在望江糯米生产基地项目上的关照,在张金华家中向其行贿20万元。2012年10月,张金华外出到浙江绍兴招商引资与唐某会面,故技重施,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两张共计15万元的收据复印件对唐某说:“你前年送给我的钱,我已经交到县委办了,这是凭证,希望你理解。”唐某信以为真。原来,张金华因其与时任望江县县长的王某关系不好,而唐某与王某很熟识,担心唐某会将其向自己送钱一事透漏给王某,对自己不利。恰逢当时手中有两张县委办开具的共计15万元的收据,便复印交给唐某,以此隐瞒受贿事实。
经查,自2005年至2013年,张金华每年都向望江县政府办、县委办上交部分款项,前后共计65万余元,但从不注明来源,用张金华的话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自己树立廉洁自律的形象,另一方面是为获取县委办开具的‘官方’退赃收据”。拿到票据后他并不是直接将原件交还行贿人,而是复印成多份,随身携带。遇到曾经向自己行贿的“老朋友”,他便拿出相应数额的复印件,以此证明自己已将行贿钱款上交党委政府,从而堵住别人嘴巴,更为防备组织调查时找说法、打掩护。
“退赃”避责
担心自己的犯罪行为败露,张金华想到了以退款来回避责任。2013年10月,张金华利用国庆节假期到北京找到朋友蔡某借了50万元,再辗转到浙江等地向行贿人陈某、魏某退回30.5万元,向杨某退回2万元美金,并与他们统一口供。
2013年9月,时任望江县政协主席的刘亦峰被纪委带走调查,一并被调查的还有曾经向张金华行贿110万元之多的汪某。担心自己的犯罪行为败露,张金华想到了以退款来回避责任。2013年10月,张金华利用国庆节假期到北京找到朋友蔡某借了50万元,再辗转到浙江等地向行贿人陈某、魏某退回30.5万元,向杨某退回2万元美金,并与他们统一口供。
2014年3月20日,在得知行贿人郑某向纪委供述曾向自己行贿的消息后,已调任安庆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的张金华害怕事情暴露,再次赶赴望江县向县委办退款12万元,开具了退款收据,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将收款时间提前至2011年5月和2013年6月,来掩饰真实退款时间和受贿事实。令他没想到的是,多年费尽心思掩饰、隐瞒犯罪事实,仍逃不过法律的制裁。2017年11月17日,退休两年的张金华被安庆市纪委立案审查。
“多次联系投资企业法人代表要求退钱,对方再三拒绝,考虑望江经济条件差,急需发展资金,怕与投资商关系搞僵后,对方撤资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就不敢再去退赃。”2018年5月11日上午,在安庆市中级法院庭审现场,当公诉人问到对于行贿人汪某行贿110万元赃款为何始终未退的问题,张金华如此辩解。
公诉人当庭指出,张金华受到组织的培养,主政一方,为望江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理想信念崩塌,未抵住诱惑,罔顾党和人民的信任,收受他人钱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以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甚至违规为企业和公司开所谓“绿色通道”,挑战不可碰触的底线,错误理解“亲”“清”的政商关系,错误处理与企业负责人的交往,最终身陷囹圄。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辜负了党组织对我的培养,也愧对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张金华在宣判结束时忏悔道,“感谢检察机关对我在望江县工作的肯定,我认罪,服从法院的判决。”
公诉人讯问切中要害
人民监督员称赞道:“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控犯罪有理有据,证据展示条理分明,法庭讯问切中要害,法庭辩论思路清晰,辩驳有力,充分展示了检察官良好的综合素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作为安庆市首例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庭审当天,安庆市纪委监委、市直部分单位党员干部代表、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部分新闻媒体记者以及群众代表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庭审中,被告人张金华及其辩护人提出“退还给行贿人的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被公诉人当庭反驳。公诉人指出,张金华于2009年至2012年春节收受魏某、杨某等人贿赂,数年间均未退还分毫,却恰恰就在望江县政协原主席刘亦峰案发一个月后,即2013年10月集中借钱退还,其目的不言自明。从张金华收受款物的时间到退还的时间、从收受款物到使用、最后被迫借钱折抵退还、再到篡改上交时间蒙蔽组织,其行为足以反映其在收受款物后主观上并无主动、及时退还、上交的意图,而是为了掩饰其犯罪而退还或上交,其主观上明显有受贿的故意,该退款应认定为受贿。
“公诉人表现专业、精彩!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控犯罪有理有据,证据展示条理分明,法庭讯问切中要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逻辑性,法庭辩论思路清晰,辩驳有力,庭审驾驭和临场应变能力突出,充分展示了检察官良好的综合素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庭审一结束,人民监督员乔宗山这样称赞道,“通过观摩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我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检察工作更生一层敬畏。”
◎公诉人说案
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金敬胜
欺骗组织瞒天过海就是作茧自缚
剖析被告人张金华受贿案的发案原因,主要是心理上的变化,让其一步一步走入深渊,令人惋惜,也使人警惕。
心理失衡,是其犯罪的第一步。张金华1983年入党,25岁组织已培养其任乡长,35岁进入了县委常委领导班子。然而,随着权力的增大,主政一方的他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心理慢慢开始失衡,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寻求利益,被金钱所诱惑,最终陷入了深渊。
党性缺失,是其犯罪的第二步。张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一开始的不敢收,到半推半收,到后来的全盘收受,从4000元到40万元,在害怕担心到坦然平淡的心理变化中,他迷失了自己,忘记了初心,也丢失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党性,失去了原则,越过了底线,一步一步走向了贪腐的泥潭。
欺骗组织,是其犯罪的第三步。收受贿赂后的张金华没有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情况,反而想方设法通过退缴部分钱款、开具退款收据等方式欺骗组织,妄图隐瞒自己的受贿行为。他心存侥幸,错误地理解政商关系,低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出租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将自己送上了被告人席。
受到刑罚,是其犯罪的最终章。张金华在悔过书中写道:“年轻工作虽然辛苦,却有巨大的满足感,而现在,却只剩下无比的自责和深深的懊悔。”
此案给我们一些警示: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守党性原则,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支持企业发展、造福一方的同时,更要注意保持“亲”“清”的政商关系,要亲情服务,更要清廉自律,守得住底线,抵得住诱惑;三是欺骗组织不可为,欺骗组织就是违反组织纪律,对党藏着掖着,不仅违背了入党誓言,也是对党不诚实,瞒天过海不过是作茧自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