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河南省潢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明有期徒刑四年。
“谢谢检察官,让害死我妻子和孩子的凶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害人亲属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7年11月4日上午,家住河南省商城县的货车司机赵明接到了一单货运生意,让他从潢川县一水泥厂运送散装水泥到该县城关某混凝土搅拌站。为了多挣些钱,赵明将核载40吨的车辆足足装上了85吨的水泥。吃罢午饭,赵明驾驶着该严重超载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南向北沿国道106线向搅拌站快速驶去。当车行驶至潢川县白店乡粮食储备库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侧面碰撞,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李某及其儿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明驾车继续行驶,后被紧跟其后的小车驾驶员方某截停。
2017年11月11日,犯罪嫌疑人赵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提讯赵明时,他供述称,当天中午12时许,他驾驶大货车正常超越前方电动三轮车,看到对方车后坐了两个人,其中那个女的对他笑了一下,他的大脑就“断片”了。赵明还辩称,当时他没有听到声音,也没有感觉到异常。走了有几百米远,一辆小车追上他时,才知道发生了事故,立即停车往现场跑,一边跑一边打110报警。
如果其辩解属实,赵明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会判轻缓一些(逃逸量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逃逸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讯回来,承办检察官再次阅卷,发现诸多疑点:一个43岁的成年人,拥有13年驾驶经历,并且具有A2驾驶资格,在超车时,为什么没有注意到可能会发生碰撞?车辆碾轧过两个人的身体,尤其是致一人全颅崩裂,驾驶员会没有一点感觉?将铁制车身的电动三轮车撞倒时,听不到一点声音?案发前清醒地看到被害人,案发后还能清醒地打电话报警,刚好案发当时大脑就“断片”了?
但现场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证人方某的证言仅证实了是在事故发生后拦下赵明的,缺乏客观证据证实赵明主观上明知发生事故。要查清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必须寻找新的证据。
办案检察官再次询问证人方某,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据方某说,他的车上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应该录下了当时的情况。检察官立即调取了这一新证据,经审查发现,行车记录仪完整地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且录下的声音中可以听到发生碰撞时电动三轮车倒地的巨大响声。检察官认为,既然行驶在后方的方某车内可以听到事故发生时碰撞的响声,赵明也应该能够听到。
之后,承办检察官又联合侦查机关开展了一次侦查实验,发现碰撞部位通过车辆后视镜可以清楚地看到,并非视线盲区。并且车辆在碾轧类似人体的物质时,车身会有明显的震动,驾驶员不可能没有感觉。
行车记录仪录下的视频及侦查实验结果,证实了案发当时赵明是明知发生了事故,但是其仍继续驾驶车辆行驶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最终,承办检察官追加认定了赵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面对检察官当庭出示的行车记录仪录下的视频及侦查实验结果,赵明放弃辩解,承认了事实:“我当时看到两个人被甩到车底后吓蒙了,所以就没停,被截停后就后悔了。我当时大脑没有‘断片’,是我说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