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百爽(右)和同事在分析证据材料
日前,江苏省宝应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另外三名被告人石某、李某、胡某也以同样罪名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毒资里面有房租?
侦查表明,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间,张某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8克,其中张某丈夫李某参与贩卖1次,约0.3克。2017年7月,石某单独向张某与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克,伙同胡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9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石某又有了新的供述。如果其最新说法属实,之前认定的贩卖毒品数量可能会有变化。宝应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孙百爽在看守所见到石某。
“你说转账的5500元里有2500元是张某付给你的租金,那在侦查阶段,你为什么没讲?”
“侦查人员没细问,我也就没说,实际我只收了3000元。”石某回答。
“你给对方毒品之前,称重了吗?为什么张某说少了4克多?”
“没有称。我从‘上家’那里拿到后,就送给他们了。当时也联系了‘上家’,他也承认确实不够,同意以后补货。”
孙检察官再次查阅了公安机关对石某的讯问笔录、张某和李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确定石某与张某、李某在交易之前并没有约定支付房租等事项。据此认定,当天石某收到的5500元的转账都是毒资。
只吸毒没贩毒?
胡某接受讯问时,只承认与其他三名嫌疑人一起吸过毒,不承认贩毒。
“2017年7月18日晚,你与吸毒人员徐某的微信聊天是约定买卖毒品吗?”孙百爽问。
“不是,我是跟他谈买手机的。”
“既然是买手机,那为什么要说买两个(克)东西(毒品)?”
接下来的讯问,胡某始终不语。他并不知道,在侦查阶段,石某已经供认了曾与其共同贩毒的事实。孙检察官审查证据发现,胡某手机中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已被删除,但徐某的微信记录是完整的,便对证人徐某进行询问,确认其向胡某购买毒品的事实,同时查阅了他们见面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调取了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了胡某参与贩毒的犯罪事实。
家里毒品是“自己吸的”?
张某是一名以贩养吸的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5次共3.8克,故认定其贩毒数量为3.8克,而对他丢弃在警车上的2.87克及存放在住处的4.05克,警方并未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
孙检察官认为,依据最高法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故张某所贩卖的及被查获的总计10.72克毒品,均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她再次提讯张某。
“你的住处为什么还有4克多的毒品?”
“我是自己买来吸的,不是卖的。”
“你多久吸毒一次?”
“一周左右。”
“一周吸食一次,需要在住处存放那么多吗?”
“我每次买得比较多。”张某的回答有点局促。
“你被抓时丢弃在警车的6个小包装,共2.87克的毒品,又是用来做什么的?”
“那也是我自己……”张某再也无法编制谎言,承认了被查获的毒品也是准备用来贩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