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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三被告人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被追究刑责

2018-06-07 11:06: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6月4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三名被告人黄某、欧阳新、欧阳伟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十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陆  义)6月4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三名被告人黄某、欧阳新、欧阳伟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十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伟自2012年开始受被告人欧阳新的雇佣在攀龙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4月下旬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他人从四川乐山、安徽铜陵、江西南昌等地陆续购进近千吨烧结除尘铁灰,运至被告人欧阳新位于湘乡市昆仓桥办事处铝南村14组湘乡市攀龙废旧回收有限公司的堆场内,由被告人欧阳新进行加工,并收取130元/吨的加工费。被告人欧阳新则安排被告人欧阳伟具体负责对堆场内的烧结除尘铁灰装卸、保管和加工,并管理堆场内的胡某、丁某等四名加工工人。该公司从2017年4月至7月期间,总共加工了500多吨烧结除尘铁灰,被告人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了8万元的加工费给被告人欧阳新。

  2017年8月份,湘乡市的天气雨多风大,攀龙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堆场部分塑料顶棚以及覆盖的雨布被风刮走后,三名被告人均未及时采取修复和补救措施,导致上述铁灰经雨水浸淋后形成含铊(一类重金属,剧毒)废水,排放到场外连接杨金渠道的水沟,造成杨金渠道排口水质监测重金属铊连续超标。

  2017年8月12日至18日,湘潭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湘潭市、湘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杨金渠道排口及上游区域进行取样检测和污染源排查,攀龙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场内积存水铊超标2279至3159倍,沉淀池、储存池水样铊超标57.4至8739倍,围墙外水坑积水铊超标10.6倍。8月18日下午下雨时,从攀龙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场内流出的雨污水水样铊含量为6.58mg/L,超标1316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欧阳新、欧阳伟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罪名均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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