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电动车,说它是汽车又没车牌,说它不是汽车又和汽车很像,而且还经常跑到机动车道上去开,既有老人开也有年轻人开。而这里的“低速”要打引号,因为它开得还挺快。据公安交管部门统计数据,近五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年均分别增长23.3%和30.9%(5月30日央视新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数低速电动车是生产企业借观光车、场地车等名义生产的,实际上是不合规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很多生产企业也没有办理合法的车辆生产手续。也就是说,多数低速电动车是未经国家审查、许可而偷偷摸摸制造出来销售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的职能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监控不严,横空出世的低速电动车最终上了机动车道,带来隐患也带来触目惊心的伤亡。对此,监管部门不能继续坐视不管。
首先,对监管不力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追究生产、销售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生产、销售转型升级,杜绝不合格低速电动车上路。盯住这些是第一步,但仅仅如此,还不足以解决目前的困境:不在机动车目录里,用机动车标准管理低速电动车,缺少法律依据;用非机动车标准管理,力度又不够。面对险象环生的低速电动车,交管部门该怎么办?
参考现行规定——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属于非机动车,低速电动车在个头、速度、功能上已经大大超过了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介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直接挑战法律空白。但鉴于低速电动车安全性能达不到机动车的标准,仍应将之归为非机动车范畴。
对此,交管部门应用足现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由此,各地有必要对低速电动车现有车型进行统计梳理,由省级政府及时公布、明确应当纳入登记的车型,由交管部门依法登记和管理,做到人车一致。对违法上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多次告诫无效的低速电动车,及时依法惩处。同时,利用好各类宣传平台,告知群众低速电动车存在的安全风险,打消侥幸心理。总之,通过道路层面的严格执法,耐心教育,逐渐规范低速电动车使用行为,可把横空出世的道路杀手牢牢锁在“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