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苏海伦)经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对一起在押人员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尚未执行的七个月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据了解,这是温州地区首例由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内巡查发现,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由驻所检察官出庭公诉的在押人员再犯罪案件。
今年2月27日,苍南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到苍南县看守所医务室内进行例行巡查,在翻看档案材料时,一张CT检查单引起了驻所检察官的注意。这是一张鼻骨部位的CT检查单,检查日期是2017年10月,被检查人是目前在看守所收押的汤某。
在之前的巡查中,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与驻所检察官提及存在在押人员鼻骨受伤的情形,这张CT单是怎么回事?
带着疑惑,驻所检察官翻看了汤某的资料。汤某是2017年2月21日被收押在苍南县看守所的,但CT单显示的时间是当年10月,入所谈话记录也未见其有受伤的情况。汤某到底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面对多重疑问,驻所检察官立刻约谈了汤某。
“你在关押期间(关押前)是否受过殴打、虐待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请你如实讲。”驻所检察官问汤某。
“我同监室的黄某打过我……”汤某答道。谈话中驻所检察官了解到,2017年10月10日,汤某因副食品交换问题与同监室的黄某发生争执,黄某气急之下一拳打向汤某脸部,导致汤某鼻骨等部位受伤。
为查明事实,驻所检察官依法询问了黄某、汤某及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并调取了汤某在医院检查的CT底片、打架后黄某向汤某赔偿的调解书等材料,证实黄某确实有殴打汤某的事实。
通过对CT检查单综合研判以及咨询法医学专家,最终确定汤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应依法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驻所检察官立刻将该线索移送该院侦查监督部,依法监督苍南县公安局对黄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今年3月28日,苍南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5月7日,该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5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