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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与产权

2018-05-23 12:21: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在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要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
 

  尽快出台防止征收拆迁案件审理中公共利益扩大化不良倾向的司法解释,契合了平衡公共利益与产权保护二者矛盾的现实需要。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在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要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另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产权保护,需要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确保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然而在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利益扩大化趋势。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要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并加快推进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是对以往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弱化产权保护不良做法的理性纠偏,彰显了用法治扎紧征收拆迁公共利益扩大化“闸门”的司法价值导向,其意义自不待言。

  众所周知,征收拆迁具有鲜明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需要私有利益在必要时作出适当让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在征收拆迁中可以无限扩大。如果司法机关在审理征收拆迁案件中一味地强调公共利益而不惜牺牲私有利益,不仅有悖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让司法公信力受到伤害,而且还会动摇公众对依法保护产权的法治信心。可见,在征收拆迁案件处理中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实乃平衡公共利益与产权保护的题中之意。

  良法是善治的基本前提。对于事关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平衡兼顾的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来说,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没有严密完善的法律规范约束,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的“闸门”就会在“一切为了公共利益”的招牌下洞开,从而对产权的保护产生殃及池鱼的恶性循环。最高人民法院此番在加快推进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部署中,设计了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补偿范围和形式、标准等各项制度,有助于堵塞公共利益扩大化的漏洞,为公共利益不随意扩大化关好“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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