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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应彰显“三大功能”

2018-08-22 12: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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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执行与裁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遵循的原则应具有一致性,其目的应具有同一性,那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院的执行与裁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遵循的原则应具有一致性,其目的应具有同一性,那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历时两年多,今年是决胜之年和最后评估之年,全国四级法院莫不将此当作头等工作来抓,以确保如期完成攻坚任务并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应该说,两年多来,该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两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执结的执行案件数量再创新高,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初步建立,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发展,执行制度化水平显著提升,联合信用惩戒制度得到强力实施,有力维护了群众利益,捍卫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诚信。由此可见,解决执行难不仅具有司法层面的意义,更多的还体现出其社会层面的深层意义。

  执行工作是法院司法裁判的延伸,是司法裁判结果得以落实的最终保证,是司法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的最后一公里,其重要性及其对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不言自明。因此,法院的执行与裁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遵循的原则应具有一致性,其目的应具有同一性,那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所谓“攻城容易守城难”,应该说通过全体法院人较长时期的孜孜以求与倾力奉献,当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法院的公众满意度也节节攀升,这良好的局面来之不易,理应倍加珍惜。因此,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无论在手段还是目的上应彰显“三大功能”。

  第一,应充分彰显执行的程序正义。众所周知,司法裁判应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而且“实体正义是相对的,程序正义是绝对的”。实体正义能够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能够引导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行为予以规范,引导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意识。程序正义是一种规则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阳光下的司法。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普通公众,如果在参与或者旁观司法过程中体会不到司法的公正性,势必难以形成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程序正义的缺失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聂树斌案等等,类似刑讯逼供的取证方法,让司法的权威受到质疑,让法律的尊严遭受亵渎。个案的正义并不具有凌驾于程序正义之上的必然正当性和合理性。“看得见的正义”对法治的进步更有意义。只有推进严格司法,严格执行宪法法律,特别是践行司法公开、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使公众切身体验到司法的公正性,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的司法裁判工作如此,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样如此。因此,对执行工作来说,以严格的程序来规范执行行为也是必要的,虽然当事人注重实际效果的心理并不能使执行工作变得简单。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隐蔽化、多样化,给执行工作增加了不少的压力。但程序正义却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砝码。通过规范化的执行程序,引导社会重新正视执行程序。只要法官严格按照执行程序执行了,债权人的债权即使最终未能实现,也会对法院和法官充满理解,不会将责任归咎于法院或者法官,并最终明白这是经济社会中经济往来的正常风险。当前,许多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媒体见证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这也是彰显执行程序正义的有力举措。

  第二,应充分彰显执行的文明与人性。司法的终局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决定了它常常以冷若冰霜的面目示人,但是“法律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官应是一个有温情的人,无论司法还是执行均应彰显司法的文明与人性,既符合事理又合乎情理。因为,情理,是社会普遍的正义观;情理,是老百姓心里的一杆秤;情理,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司法审判与执行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审判与执行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司法审判与执行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案情,面对的是有血有肉的人,脱离不了生活现实和道德,不能冷冰冰地、僵化地套用法律,要兼顾法律与情理。冰冷的司法只会扭曲司法权的定位、弱化司法的功能、减损司法的权威,无益于公平正义的宣扬。从某种意义上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第三,应充分彰显执行的释法功能。法院的司法和裁判工作不是法院的单纯工作,从依法治国战略高度来看,还肩负着普法的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以期广泛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因此,切实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法治宣传,充分彰显执行的释法功能既是法院的责任,也是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剂良方。运用好执行宣传这把利器,向外界充分展示出法院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让公众知晓法院在治理失信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努力争取全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通过及时频繁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使他们真正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与评判。通过释法宣传,让老百姓科学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与区别,能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氛围,这无疑也是对执行工作的一种推动。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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