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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保险理赔难题

2019-06-26 16:13: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随着网约车身份的合法化,越来越多私家车车主选择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利用闲暇时间赚起了外快。

 

  随着网约车身份的合法化,越来越多私家车车主选择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利用闲暇时间赚起了外快。那么,私家车“变身”网约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进行保险理赔?车主应该承担的义务和风险会发生哪些改变?车主又该采取哪些措施规避风险?6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释法说理。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险理赔遭拒

  王某在北京经营一家生活会馆,他在注册滴滴后,多次在夜间从事滴滴快车业务。

  2018年8月20日23时42分,王某在完成当日最后一笔订单后,于次日0时35分与一辆小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分别花去修理费40930元和11830元,均由王某支付。

  事故发生前,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项下理赔了2000元,对于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在商业险项下拒赔。

  王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和案件诉讼费。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私家车与营运车辆作出定义,我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投保时,我咨询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对我进行提示,也没有向我提供纸质合同,未尽到明示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拒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在庭审时说。

  保险公司答辩称,王某投保的情况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属实。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改变了被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王某违反了保险法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滴滴快车业务,发生了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已经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有关。而王某的车辆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营运状态,不影响对已发生事实的认定。此外,王某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合同约定条款拒绝在商业险项下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尚未生效。

  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并非孤例

  记者梳理发现,因网约车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不在少数。很多私家车车主事先为车辆购买了商业险,有的买的还是全险,一些私家车车主也会在注册成为网约车后接单,发生事故后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由于双方的认识存在分歧,往往由此引发纠纷。

  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长甘琳介绍,2019年以来,金融街法庭已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在保险理赔遭拒后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件。在已作出裁判的5个案件中,涉及快车4件、顺风车1件,法院驳回车主诉讼请求4件、支持车主诉讼请求1件。

  “总体来看,虽然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的案件绝对数量不多,但由于大量网约车原为自然人拥有的非营运车辆,即通常所说的私家车,对于私家车转为网约车后发生保险纠纷的处理规则,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各方主体均缺乏足够认识,一旦出现事故需要保险理赔,各方因认知不同导致法律纠纷的风险较高。”甘琳说。

  已经给车辆投保商业险,为什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却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对此,甘琳指出,这其中,有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的原因。“不少车主在投保时错误地认为,网约车不同于出租车,其性质属于家庭自用车辆而不属于营运车辆,往往按照家庭自用车辆购买保险并交纳保费。此外,已经按照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又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大多不知道、不清楚需要主动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从而变更相应的险种或增加保费。”

  甘琳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存在疏漏以及网约车平台未进行合理提示也导致这类纠纷多发,理赔困难。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与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就车主是否从事或者今后是否可能从事网约车业务等方面进行仔细询问,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参与网约车业务,应当依照运营车辆购买保险。“目前,网约车平台在私家车车主注册时,一般也不会提醒车主更新车险或者提高保费。在网约车车主来源广泛、很难确保其具备保险知识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进行合理提示增加了发生相关纠纷的风险。”甘琳告诉记者。

  “非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不足以支持理赔

  记者注意到,私家车车主在从事网约车业务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时,往往会提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非营运过程中”这一理由。

  在黄某与某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一案中,黄某就提出,“事故发生时其在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在其投保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其提示并合理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原来,2018年5月,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5.8万元。2018年10月19日23时,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黄某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共计2万余元。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于2016年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约为5公里,黄某称事故发生时他在收车回家路上。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在前述王某一案中,案件宣判当天,王某也一再强调,发生事故时,其车辆处于非运营状态,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不应当采纳。

  那么,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如何考虑这一理由的,是否足以支持理赔?

  在黄某一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项下拒赔保险金。

  在王某一案中,判决书中也提到“王某的车辆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营运状态,不影响对已发生事实的认定”。

  “根据网约车的经营特点可知,网约车业务的各笔订单之间不可能完全实现地理位置和时间的无缝对接,司机在完成一单业务后,车辆通常会处于巡游状态,直至接到下一个订单。虽然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回家途中而非营运过程中,但这无法排除其仍可以等待并承接下一个订单。即使黄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

  记者还发现,无论是在王某还是黄某案件中,“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一说法在判决书中被多次提及,法院是如何判断机动车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的?

  对此,刘建勋指出,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家庭自用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更大。如果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法院判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首先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一般情况作出判断,由家庭自用车辆改为营运车辆,家庭自用车辆的使用次数依据生活常识大概每日为2至3次,但营运车辆在路上运行的次数远远超出该范围,因此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一般而言会导致危险程度的增加。其次,判断危险程度增加是否足以达到‘显著’程度。一般而言,法院会从网约车接单数量、网约车行驶时长、网约车是否某段时间集中接单、网约车接单时间处于夜间或者凌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刘建勋说。

  在王某一案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周韬就结合案情指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以及逻辑推理,王某频频在凌晨及深夜驾驶机动车或导致驾驶员增加精力消耗和疲劳程度,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

  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网约车“上线”后,通过打车平台不仅可以打到出租车、快车、专车,还能打到顺风车,是不是私家车车主只要从事其中任何一种业务,就属于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无法享受到任何保险赔偿呢?

  李某于2017年7月9日从网络平台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后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护栏相撞。此次事故为李某单方责任事故。李某曾于2016年1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李某就修车费以及护栏损坏赔偿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担责。李某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亦在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及损害公路设施费。

  “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一般不属于营运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合乘的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因此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甘琳指出。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助理张志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仅是各方自愿、合乘出行的一种出行方式,故在保险业务中界定为“非营运”性质,按照家庭自用车辆保险缴纳保险费即可。

  而对于驾驶员的运送行为是否属于顺风车如何进行判断,刘建勋指出,判断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二是驾驶员收取的费用标准。

  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商业险理赔受限,交强险理赔是否也会“泡汤”?刘建勋指出,交强险属于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保险人对交强险不予赔付的唯一情形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通常情形下,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即使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致保险事故发生,交强险也应当予以赔偿。但交强险只针对第三者进行赔付,驾驶员和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且交强险有一定限额,即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在王某一案中,保险公司即在交强险项下理赔了2000元用于支付被王某追尾车辆的修理费。

  提升风险意识,共促网约车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在王某一案中,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王某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后,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其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

  对此,甘琳建议,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业务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为车辆购买相关保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她也提醒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但后来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及时在网约车平台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正常理赔受到影响。

  刘建勋也强调,现阶段,保险行业对于被保险车辆性质的划分主要分为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虽然网约车的具体特点与出租车有所区别,但就车辆使用性质而言,仍属于营运车辆,如果投保车险,需要以营运车辆的标准缴纳保险费,虽然对于车主而言保费有所增加导致成本增加,但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事故与风险时,分摊意外事故的损失,是一种风险分担的方式,相对于事故发生可能承担的损失,投保营运车险以达到分担风险目的是更理性的选择,否则车主个人承担意外事故的损失所付出的成本更大。

  “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多方联动。”甘琳还指出,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并根据网约车业务的新形势,开发新险种。比如,开发家庭自用车险缴费基础数额与订单金额比例浮动缴费相结合的模式。“具体险种模式还需要保险公司研究试点,法院会向保险公司提出司法建议。”甘琳说。

  甘琳还指出,网约车平台则应当在私家车车主注册时,就向车主提示相关风险,并告知车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同时,应加强对入驻平台车辆信息和车主的审查,尝试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之间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共同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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