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捕诉一体的全新办案模式对检察官的思维模式、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等提出了新要求,检察官全程参与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须立足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点,从五个方面体现检察办案的主导意识,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一是对侦查阶段涉案事实整体评估与预测意识。刑事侦查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持续收集、固定证据来印证犯罪事实的诉讼过程。侦查机关是侦查活动的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定的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活动与侦查机关形成互相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在新的职权履行模式下,检察官固然继续通过履行审查逮捕职能监督制约刑事侦查活动,更重要的是要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时,通过有效渠道积极介入刑事侦查引导对涉案事实的法律评价,预测侦查方向可能伴随的法律认知风险。在具体工作中,办案人员有必要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将刑事起诉乃至刑事审判对事实、证据、情节和程序的要求及时导入前端,充分发挥评估、警示和预测的作用,切实提高刑事检察工作质效。
二是对关键证据提取固定的提前感知与提示意识。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与核心,刑事证明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分析和运用证据的过程。证据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的走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都需要相应的充足证据予以佐证。基于此,办案检察官将证据意识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具体言之:要具备案件整体证明的证据意识,即使案件符合批捕的证据要求而予以批准逮捕,也要同步提示侦查机关继续收集哪些证据,以尽快符合起诉的证据要求;要具备抓取重点证据的意识,证据体系是系统复杂的,尤其要重视犯罪构成重要要件的证据,重点证据一旦缺失就会动摇整个案件的证明基础;要具备预测取证方向的敏锐感知意识,对刑事证明的薄弱环节和易引起争议的事实要素,要提醒侦查人员取证时着重关注。
三是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与相似罪名的判明意识。侦查机关报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案件应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相应的罪名,但是报捕案件的证明标准相较于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客观上存在差距。因此,是否批准逮捕仅仅是阶段性的程序性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后续还需进一步廓清案件事实,构架较为完善的证据体系,办案检察官要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对案件事实复杂,可能存在多罪名的情况,检察官应立足现有事实基础和报捕罪名,大胆求证,以必要的突破性思维指引挖掘、发现新罪名;对事实性质尚未完全查清,案件定性存在争议但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官在批准逮捕的同时,要详尽说明相似争议罪名的不同证明条件,科学指引刑事追诉的方向。
四是对瑕疵证据与非罪事实的前端剔除意识。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证明意识,既要重视引导取证,也要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检验。对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要依法予以排除;对取证程序不规范不合理的,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的,要予以客观、认真的核实,对无法确定证据是否有非法情形的,但是取证程序、方法、手段确实存在不合理、不严谨之处,且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撤回该证据,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或开庭前向合议庭提出撤回或者不使用该证据;对部分存疑事实的认定依据明显不充分,且无继续取证、补证可能的,应适时建议侦查机关不予认定,以提高刑事公诉的精准度。
五是对庭审活动的预先准备与服务意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在庭审的实质化,而关键是要将以审判为中心对程序与证据的要求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各个主要阶段,包括侦查、批捕与起诉、庭审。办案检察官要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认定思维,在检察环节切实落实庭审实质化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罪名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将这些要求着力向前推进至侦查环节。对于重点证人证言的制作,不但要求笔录的内容需要揭示出待证事实的核心要点,而且要在已经作出多份笔录且证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提示侦查机关预先制作作证视频,或者在审查起诉时制作,供庭前会议或正式庭审时使用,强化指控证明的力度。对鉴定意见等专门性证据的制作规范、证明要求、表述方式等,要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法定、酌定情节的证据认定,如果情节认定有遗漏的,要求予以全面评价,补充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及时固定各种情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