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2月26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本报全媒体记者程丁摄
从1988年到2018年,民事检察从试点探索到有序推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试点探索到蓬勃发展的历程。经过几代民事检察人的不懈努力,民事检察的“存在感”不断提升,民事检察工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后的首个初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听他讲述第六检察厅成立后,新时期民事检察有着怎样的工作思路?回顾过往,立足民事检察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实现重大创新和突破?当前民事检察工作还存在什么问题?下一步将如何解决?
记者:元厅长您好,请您简要介绍下第六检察厅的基本情况和职能。
元明:第六检察厅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第六检察厅的成立旨在解决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案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进而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更加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优势,更加及时高效回应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民事申诉诉求。
记者:201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民事检察开展30周年。在新时期民事检察监督理念的指导下,2018年民事检察工作有哪些新的做法,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
元明:2018年,是民事检察工作实现历史性跨越发展的一年。
首先,民事检察工作主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一是加强产权保护特别是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刑民衔接;二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三是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其次,全面履行民事监督职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度:借助智慧,用好外脑,力求精准监督。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创新工作亮点。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持续深入。
第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最高检进行了历史上首次专题询问。专项报告和张军检察长、张雪樵副检察长的专题询问答问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效果。最高检带头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通过列席并参加案件讨论,检法两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裁判标准、监督重点等方面达成了更多的共识。
记者:在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过去一年,在虚假诉讼监督方面有哪些监督成效?在新年的一年,将如何实现创新和突破?
元明: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整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诉讼失信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8年,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积极成效。比如,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发布,强调加强对涉“三大攻坚战”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治。2018年 9月 27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全国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和作用,采取检察长牵头带领刑事、民事检察部门资深检察官组成专案组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逐步在省、市两级检察院建立虚假诉讼监督指挥协调中心。在强化办案的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共建崇尚诚实信用、遵守公序良俗的法治文化,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诉讼打假”。
记者:在您看来,当前民事检察工作还存在什么问题?下一步将如何解决?
元明:我认为,当前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比如,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不够。有的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效果不好等。
我们要切实提高民事案件监督精准度与权威性,把生效裁判监督作为基础性产品和重中之重来做实。建立类案标准指引,深入推进类案监督。突出监督重点,优先办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检察建议的制作、审核、送达、反馈及质量、效果评价机制,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上级检察院对下指导不够,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总体薄弱。民事检察业务起步晚、底子薄,在个别基层院甚至“名存实亡”。一些单位对民事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重刑轻民”观念仍然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存在“短板”。
民事检察工作将以此次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切实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树立统筹发展的理念,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工作重点,促进同级监督与提请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优势互补。加强上下联系,上级检察院多措并举,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引导省级和市级检察院以裁判结果监督为重点、基层检察院以多元监督为重点,增强工作合力,构建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全面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三是民事检察队伍素质能力亟待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需要很强的民事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但现有民事检察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民商法专业的人员比例不高。
我们将积极推进民事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组建全国民事检察调研人才库,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积极部署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培训年活动。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各级院设立理论研究小组,组织深入研究民事检察的难点和短板,增强调研针对性实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借助高校学术力量,建设专门的民事检察高端智库,强化理论研究层次。同时,树立开放共享的理念,用好“外脑”。
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理念转变至关重要。理念一新天地宽。理念转变到位,办案监督自然就有新思路、新方法、新局面。”扬帆破浪正当时,我们将不忘初心,努力开创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