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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精准化需要优化路径

2019-01-15 10:25: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公诉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

 

  鲁网1月15日讯  公诉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对于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自身谋发展而言,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应优化路径,开展精细化、专业化、现代化、阳光化、精准化公诉工作。

  一是用实审查权,推进实质性审查与诉讼监督相统一。提起公诉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而审查起诉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检察官是法律适用客观公正的守护人;程序正义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笼子。检察机关是审前程序的主导者,必须立足构建“大控诉”格局,切实用好审查起诉权。一方面,针对重点环节突出问题强化监督,在监督中倒逼规范取证。既要针对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选择性移送证据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又要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格执行好有关加强自行补充侦查、规范强制措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范追赃等工作要求,既要用好补充侦查权、强制措施审查权,又要从制度执行以及机制创新上,依法、规范、理性监督,不断增强公诉工作公信力和执法办案权威,防止以捕代侦和“一保了之”怠于取证等行为出现;另一方面,以传导庭审证明标准为导向加强侦查取证的引导,在引导中保障全面客观取证。建立健全介入现场勘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列席讨论、旁听庭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制度,增强查证犯罪合力,使无罪的人免受追诉,使罪责轻微的人减轻讼累,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实现精准打击与人权保护。

  二是用准不起诉权,实现案件质量与检察公信力相统一。在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前,公诉人要以法律的规则、原则或者刑事政策为依据,准确适用是否实施刑事追诉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提升检察办案公信力。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时,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创伤、有利于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等角度出发,正确适用不起诉权。同时,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等规章制度,落实请示审查批复和备案审查要求,实现不起诉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用活公开听证宣告制度,实现阳光办案与释法释理相统一。作为检察机关的“移动窗口”,公诉工作应与社会公众形成良好互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群众在参与案件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检察机关应大力倡导“开放式”办案理念,对存疑案件或不捕、拟不起诉案件,可以积极探索适用公开听证和宣告制度,认真听取采纳参与各方正确意见。通过公开听证和宣告,推进构建良好检察公共关系。此外,对于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还可推行“案件三级同步访”工作机制全覆盖,通过逐级适用邮路巡访、办案人员回访、检察官带案入户下访等方式,第一时间向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等利害关系人,告知案件办理人员、办案期限及权利义务等,有针对性地做好释疑解惑、心灵抚慰、交心解难等工作,推进阳光办案和以案释法工作,提升工作满意度。

  四是用好量刑建议权,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相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法治路径。审查起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以具体化和实现。按照改革精神,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检察人员要提出量刑建议;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就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在审查起诉环节首先完成认罪认罚从宽。而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必须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范围内认罪,既不能超出指控犯罪进行认罪,也不允许对罪名讨价还价,更不允许对罪数讨价还价。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的一个具体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同意就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同意就停止适用。这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又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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