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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销售自制药,违反电商法

2019-01-04 09:34: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了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商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该院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以及销售药品,当事人利用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实施违法行为,触犯了电商法等法律法规,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月 2日,该院将上述行为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鲁网1月4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1月2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启动程序。

  日前,义乌市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了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商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调查得知,该经营者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其声称该药品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等十余种疑难杂症,三天见效,八天痊愈,无效退款。药品销售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加入微信群介绍等方式传播,药品得以高价销售。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该院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以及销售药品,当事人利用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实施违法行为,触犯了电商法等法律法规,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月2日,该院将上述行为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为假药、劣药的,检察机关还将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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