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6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邓如益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邓如益上诉,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如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邓如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煌、马某等人经济损失后,邓如益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邓如益与邓某煌产生矛盾纠纷,将报复的对象指向毫无过错的老弱妇孺,持斧头砍击并造成两个婴幼儿死亡、一名老年妇女重伤。犯罪后虽能自动打电话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不可恕,原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