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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慈善行为亮出法律利剑

2018-10-31 14:29: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对登记的慈善组织开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为名,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严惩名为爱心实为谋利的慈善行为。

 

  鲁网10月31日讯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对登记的慈善组织开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为名,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严惩名为爱心实为谋利的慈善行为。(10月30日《北京青年报》)借爱心慈善谋利的“伪慈善”,不仅私德有亏,更因践踏公德而遭人痛恨。因此,民政部的新措迅速引来广泛关注。

  爱心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伪慈善则会成为戕害社会发展进步的祸端。不管是民政部在通知中披露的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还是媒体此前多次曝光的个别组织和个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爱心捐款,这些伪慈善行为不仅让特定个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更是严重伤害了社会良知,在社会上引发“爱心恐惧症”。

  对于伪慈善,需要充分发挥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作用,但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惩戒。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是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骗患者,还是诈捐骗捐,都是欺诈行为,其违法性是确定无疑的。情节严重的话,还涉嫌构成犯罪。因此,对于各类披着“爱心”“慈善”外衣的伪慈善行为,必须旗帜鲜明地剖开其违法本质,并视违法程度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让不法者感受违法之痛,让意图效仿者止步。

  严惩借爱心谋利行为,虽然民政部门鸣响了“发令枪”,但不能只靠一家的努力。比如,通过慈善组织设立“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合同法以及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就需要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管、医疗卫生等部门积极介入;涉及网络平台的,还需要网络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很多伪慈善活动涉及多个个人或组织,呈现链条化,必须依靠多部门、跨地域的协作配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不足以遏制犯罪时,刑事司法手段必须及时跟上。要实现这一点,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畅通两法衔接的信息平台,保障刑事司法部门第一时间介入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活动,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以更有力地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震慑、惩治效能。

  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依照法律提起公益诉讼规定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后,检察机关更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借爱心慈善谋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是十分明显的。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公益诉讼手段,特别是用足用好诉前程序,积极推动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问题的解决,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诚信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多元的检察服务、更有力的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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