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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价指标 确保审判质效

2018-10-11 10:11: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员额制改革后,案件审判质效究竟如何?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成立联合课题组对辖区2016年至2018年8月的改判案件进行了调研,以期研究一审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鲁网10月11日讯  员额制改革后,案件审判质效究竟如何?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成立联合课题组对辖区2016年至2018年8月的改判案件进行了调研,以期研究一审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未入额法官全面停止办案。课题组以此为节点对5个基层法院发改案件进行统计:2017年5月到2018年8月,一审判决结案11998件,上诉2273件,其中改判285件,改判率为2.375%,发回重审109件,发回重审率为0.91%;而2016年1月到2017年4月,一审判决结案8656件,上诉1777件,其中改判248件,改判率为2.865%,发回重审78件,发回重审率0.9%。由于结案数大幅度增加,尽管发改案件数绝对值增加,发改率却有所下降,员额制改革后审判质效稳定。通过对533件改判案件逐一梳理分析,课题组发现统计数据存在“失真”问题。

  二、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1.人工录入存在误差。信息化建设依然依赖人力,比如结案方式、合议庭组成、人民陪审员等都需要人工录入,由于录入人员的责任心不同等主观原因及人案配比矛盾加剧等客观原因,出现了将维持原判的案件统计为改判结案的现象。

  2.司法认知范畴案件进入改判统计。比如某毒品犯罪案,一审判决对犯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上诉后,二审认为“原判对上诉人郭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刑不当”。但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字当如何理解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这种改判案件不宜纳入统计。

  3.不可归责因素带来的改判未剔除。一是立法变动导致改判。比如,因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一审判决改判的有7件。二是新证据、新事实出现导致改判。比如有的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或在二审期间完成一定的履行行为,或对对方诉请依据事实进行部分承认,二审据此改判的有5件。三是二审本可调解结案但当事人要求以判决方式结案导致改判。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当事人缺乏对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的足够认知,二审据此改判的有4件。

  4.二审对一审自由裁量权的限缩进入改判统计。有52份二审裁判文书使用了“划分责任不当”“处理不当”“判决表述不当”“结果不当”等表述,但未明确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比如,在8件系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了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审选择了一种方式计算违约金,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于违约金的判决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调减”。这是对一审法官裁量权的限缩,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化解矛盾,从“案结事了”的目的出发的灵活处置。

  三、对策建议

  1.强化法官助理的工作责任心。由于各种原因,法官助理在工作上容易滋生消极工作的不良情绪。为此,一是不能降格录用法官助理,要保证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二是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加强管理监督;三是规范法官助理的晋升制度,明确将优秀法官助理遴选为法官的通道;四是完善法官助理考评机制,并与相关待遇挂钩。

  2.按审级确定评估体系和指标。不同的审级决定了各级法院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评价价值取向的不同,同一司法裁判对于不同审级法院可能呈现不同的价值效应。比如,如果二审法院因个案化解矛盾的特殊需要而对一审结果予以改判,那么一审结果就可能被认定存在错误。故不能将改判一律等同于存在错误,应按审级确定评估体系和指标,防止改判率在二审法院被人为推高,维护一审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细化评估指标。现行的评估指标体系用区间合理值取代权数设计,克服了单一权数设计的绝对化弊端,但也有过于笼统的缺陷,需要细化。一是区间值应与人均结案情况挂钩,适度考虑人案配比矛盾带来的办案压力问题;二是区间值应与案件类型挂钩,适度考虑不同类型案件办理的难易程度问题;三是区间值应与改判原因挂钩,适度考虑不同审级法院的司法能力差异问题。

  4.细化评估周期。按照季度、半年或全年等周期的评估,会把尚未结案的案件纳入评估范围,需进行调整。一是动态统计,对12月的新收案件纳入下一年度统计;二是对特殊案件设定特殊评估周期,比如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往往需要更长的办案周期,其评估周期也应相应延长。

  5.探索建立“类案类判”工作机制。为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统一性,应减少因司法认知差异带来的改判。一是专业法官会议要定期开展类案研判,梳理法律适用的共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供法官参考,并向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二是切实发挥审委会类案指导作用。审委会可根据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报告,进一步研讨,或对发现的类案法律适用问题主动要求专业法官会议研讨,同时上下级法院联动研判,并通报研讨结果,实现类案类判。三是探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机制,以大数据分析方法对类案进行判前甄别和判后比对,对结果异常的深入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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