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17日讯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已经基本实现聘用到位,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配套需要进一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配套措施也要相应跟进,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已经基本实现聘用到位,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配套需要进一步推进。
首先,员额制改革需要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础,只有改革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才能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使法官助理成为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事务性和程序性助手。按照法官助理的职能,法官助理应当可以在庭审后,受法官的委托,行使一些裁判权,如审理小额速裁案件、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简单的快审速裁案件、签发支付令、审理有关程序性的案件事项并作出裁定等。但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官裁判主义,在立法授权前,法官助理还不能取得裁判权,在实践中只能以“调查、调解、听证”的名义发挥法官助理的职能,以防止因审判程序瑕疵而影响案件裁判的合法性及稳定性。在法官减量与案件增量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一种合理的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来突破困境,而大幅增加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无疑是最佳选择。美国、英国、德国等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改革,都是选择用法官助理职业化来解决面临的困境,通过优秀的法官助理解决审判难题,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推进法官助理职业化制度改革,利于为职业法官的选任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法官助理职业制度的实行,利于法官助理形成法律思维,掌握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方法与技巧,为法官职业技能的培养教育提供一个最佳的实践岗位和学习机会,使法官助理最终走向法官岗位奠定基础。
再次,推进法官助理职业化改革,利于完善建构好审前准备程序,在庭前解决纠纷。只有让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程序性准备工作,才能实现对受理案件的难易情况把脉,根据案情进行繁简分流。目前,由于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不足,主审法官必须亲历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法官的精力受制于程序性及事务性工作,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繁简分流要求大量的简单案件由法官助理在庭审前处理并结案,法官的精力集中于少数复杂案件。这种司法改革的要求必须建立在法官助理配置及改革科学的基础上,否则繁简分流及庭前准备无法充分实现。
第四,推进法官助理职业化改革,利于实现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法官助理的职业化改革,将改变法官与书记员的依附关系模式,利于建立现代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在这种审判运行机制下,法官与法官助理相对独立、相互协作、职能进行科学分工、职责更加分明,使整个审判程序更加公开公正,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加深层次的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