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是最直接接触群众、密切联系党和群众的“桥头堡”,要立足工作实践领悟乡村振兴战略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新需求,从而找准人民法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新定位。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河北法院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结合,有效服务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是最直接接触群众、密切联系党和群众的“桥头堡”,要立足工作实践领悟乡村振兴战略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新需求,找准人民法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新定位。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人民法庭的新需求
(一)诉讼前:人民法庭应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司法引领和保障作用。现阶段,各种矛盾纠纷持续多发,尤其是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人民法庭的审判压力居高不下,笔者所在的新乡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其中近60%的民事案件在人民法庭审理。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好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将部分可能诉至法院的纠纷在诉前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就能就地化解,从而做到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优势互补。之所以推动诉调对接,就是要将“诉”的引领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与“调”的便利性、灵活性和低成本结合起来,但“调不成”最终要到“诉”上,因此,“诉”对“调”的引领和保障至关重要。在诉调对接平台机制运行中,人民法庭要凸显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和保障作用。
(二)诉讼中:人民法庭应努力抓好高效公正便民办案,通过办案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近年来,乡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有纠纷上法院”已是常态。随着“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和流转纠纷日渐增多;高铁、机场、旅游景区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款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纠纷极易形成集体诉讼;民间借贷纠纷亦在向乡村蔓延;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呈多发势头。除了传统型案件外,网购网销、环境污染维权、财产保险等新类型案件也涌入人民法庭。快速高效公正便利地处理这些纠纷,是对人民法庭司法供给能力尤其是办案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是人民法庭司法供给侧改革中的新命题。
(三)诉讼后:人民法庭应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法庭作为乡村治理、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治理主体必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现阶段,人民法庭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存在认识不到位问题,即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民法庭本身就是乡村治理主体之一、审判工作本身就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司法办案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此外,还存在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思路不明确、渠道不畅通问题,即人民法庭如何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缺乏明确思路,法官如何将司法审判工作与服务乡村振兴大局有效结合起来缺乏有效方式。
二、人民法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新定位
(一)坚持源头化解,引领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平台建设。诉调对接在预防纠纷、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将纠纷吸附在基层等方面作用明显,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在全国也已进入全面系统推进阶段。河南新乡成立了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该中心建立健全村级调解室,调解室负责本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村里解决不了的,到以人民法庭指导下的乡、镇(社区)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庭审查后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从而固定调解成果、赋予法律效力。通过建立该机制,将近40%乡村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应当说,河南新乡是全国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的一个缩影。
笔者认为,诉调对接平台首先应建设成为乡村法治宣传中心,旨在预防纠纷。人民法庭可以利用其专业性,专门设立普法公众号,定期在公众号内推送本县或本市典型案例、最新涉农法律知识;通过公益讲座等方式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譬如在事关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老年人权益保障、劳动就业保护等案件多发类型方面的诉讼程序指导、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其次,诉调对接平台应建设成为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旨在化解纠纷。充分整合乡贤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调解不成的,依法导入诉讼程序,使得群众有纠纷有矛盾就到诉调对接中心来,从而将诉调对接中心升级为乡村“一站式纠纷化解中心”,使得大批纠纷在该平台得到妥善化解。
应当明确,人民法庭在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中应当起到引领和保障作用,换言之,就是使人民法庭的司法触角要前置,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统筹运用法治、德治和自治,通过诉调对接平台整合资源推进矛盾化解,从而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讼之外。
(二)坚持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审判质效。通过诉调对接平台过滤,仍有不少纠纷形成诉讼。诉讼环节,首先要大力推进繁简分流。人民法庭所遇到的案件类型大多是简易案件,十分适合推进繁简分流。人民法庭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针对案件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要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让办案周期降下去、办案质效提上来。
面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要在提升新类型案件审判能力上下功夫。要树立问题导向和前瞻思维,密切关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融合发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乡村金融、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强化调查研究,实现精准应对。
还需注意的是,乡村经济社会环境已发生明显变化,在部分商事类型的纠纷中,应坚持调判结合、当判则判,应通过判决树立规则意识。通过人民法庭高质量的庭审、生动的法庭教育、公正的司法裁判来使当事人和更多的旁听群众真正懂法、信法从而依法维权,规范引领广大乡村地区的遵法、尚法、守法、信法新观念。
此外,在法院智慧化、信息化建设工程中,应将人民法庭的智慧化、信息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下大功夫予以推进。人民法庭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只有实现人民法庭的智慧化、信息化,才能使基层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庭审直播网、裁判文书网、数字法庭、网上法院等智慧化、信息化建设,以公开促公正。必须树立“大数据”思维,运用“大数据”对纠纷类型、特点、趋势进行统计和分析,真正做到“及时把脉、精准预防、重点诊治、高效化解”,从而推进人民法庭审判质效取得新发展。
(三)坚持服务大局,提供司法智慧参与乡村治理。如果说诉调对接是人民法庭司法工作的前置,那么参与乡村治理就是司法权的职能延伸。人民法庭要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将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贯穿于乡村治理各个环节。
首先就是做好判后答疑、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同时,还要对信访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和总结。既要注重个案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突破个案放大案件处理效果,形成溢出效应。对于涉诉后家庭困难的,还要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其次是做好司法建议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判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专项分析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系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