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程序正从实质上划分为诉前和审判两个阶段,庭审实质化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等制度机制的建立,使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联系更加密切。笔者认为,构建新型诉侦关系,保障侦查监督收到实效,还要完善以下六项机制。
完善审查过滤机制。与当地公安部门积极协商,重点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是存在非法瑕疵证据的刑事案件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条件。这种机制,既可以有效缓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又能大大提升案件移送质量,把好审判准入第一道关口。
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包括捕前介入和诉前介入两个层面。捕前介入,主要是通过参加案件协商、参与现场勘查等形式,实现重大复杂案件及涉众案件办案时间的有效延展和证据的及时固定。诉前介入,一方面可以及时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公安准确定罪,防止因罪名定性不准而导致侦查取证方向出现偏差。
完善监督引导侦查机制。一是健全证据收集指引。制定标准化、精细化的监督事项明细表,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规范退回补充侦查。通过引导说理,提升侦查人员对补充侦查提纲的理解力,消除补查过程中的消极思想。三是实行“跟踪监督”。依照补充侦查提纲列举条目,以案件质量评析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对侦查机关补证情况及时跟进。四是建立内部“提示单”。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退回公安侦查后,由侦查监督部门将补充侦查提纲以“提示单”的形式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推动公诉部门根据“提示单”核实补证落实情况,引导侦查机关规范侦查。
完善多元化处理机制。要运用好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和不起诉三个手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补救侦查机关在封闭性的侦查阶段作出的错误判断,也可以实现对审查结论的提前预判,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完善检察机关诉前主导,最为关键的工作就是要在诉前完成非法证据排除,包括严格审查核实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证据能力、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等两项内容,对符合自行侦查条件的,要加大“亲历性”审查,对侦查机关未能“补救”且无法自行侦查的,应坚决予以排除。在此基础上,最终通过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结论完成诉前程序。
完善监督通报机制。当前,针对侦查机关案件办理结果的考核机制尚未确立,侦查人员也没有建立办案责任制,“退而不查、查而不清、屡查不清”的情况时常发生,针对办案人沟通不畅,反馈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问题,要改变以往口头纠正的工作方法,尝试采用书面通报监督工作情况的方式,通过制定监督通报制式文书及时固定问题,将监督案件情况划分为案件羁押期限、退查不报、取证懈怠、证据瑕疵等几大类,逐一告知办案人,定期向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直接反馈,有效提升监督落实情况。
完善有效制发检察建议机制。一是要借力人大、监察委等部门,出台相关决议,增强监督刚性;二是要善于从个案中及时捕捉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类案,认真分析漏洞及隐患,查找根源,提出科学建议,加强源头预防。三是对个案办理中的不规范问题,可通过制发检察意见,逐步构建刑事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四位一体”的监督格局。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