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由是观之,法学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旨趣,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对于法律学者来说,无论是“人的权利”还是“选择的自主”,都隐含着某种价值上的臧否。相较之下,经济学则更加理性和客观,既对经济客观规律进行分析总结,也对理性人的行为作出解释,进而对一些制度的优劣进行论证。近年来,法学与经济学已经出现诸多良性互动,法经济学也逐渐成为一门炙手可热的学科,拥趸众多。
《正义的成本》无疑就是一本引人入胜的法经济学入门著作。本书为台湾著名法经济学者熊秉元所著,并得到王泽鉴等法学大家的倾力推荐,朴素的语言和生动的案例穿插行文的始终,非常有可读性。作者以深厚的经济学和法学造诣,用清新平实的笔触,将经济学与法学的融合娓娓道来,案例俯拾皆是,行文妙趣横生,使初学者得以一路采英撷华,拾级而上,可一窥法律经济学的堂奥。
《正义的成本》取名精妙,精炼地展示了本书的主旨:“正义”一直为法学所追求,而“成本”则是经济学的核心要义。这本书从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入手,抽丝剥茧,细致入微地层层揭示了法学与经济学在泾渭分明的外表下蕴含的内生联系。全书共十二个章节,以“法律到底干卿底事”为引,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背后蕴含的经济学和法律奥义。书中准确刻画了经济人和法律人的特质,并以此为基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堪称“以经济学之石,攻法学之玉”,使二者碰撞出绝妙的火花。
如果说经济学更像一门科学,那么法学则更像一门艺术。经济学者的故事从实证中来,它在真实、具体的经济生活中研究并总结规律,带有一丝生活的烟火气。而法学学者的故事则从规范中来,权利的来源则诉之于论者的信念,更多地带有价值导向意义。当经济学向外扩展时,在法学领域最为成功,这主要是因为两个学科的研究主题有内在的本质联系,二者都研究一对一的冲突关系:经济学善于处理的是生产与消费、供给和需求等一对一的关系,而法学同样是处理对立双方的权益分配,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运用规则的艺术,指引并规范人的行为。
追求公正必须考虑成本,是本书的核心观点。诚如美国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法官所言,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其代价。尽管这种观点少了很多法学理想主义的浪漫色彩,但符合社会现实和历史规律。
第一,如何定义“正义”离不开经济学。何为正义?正义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始社会中同态复仇就是公平正义,因为人类的能力渺小脆弱,而资源极度匮乏,人们必须以最小的成本方式来解决矛盾,运用完全责任来处理纠纷、以“家族连带”来制定惩罚规则,这就是最省事的方式,因此“杀人者死”就是正义;农业社会因为经济活动的日渐频繁而导致“正义”的内涵中逐渐掺入效率的要素,农民租赁地主土地并遵守契约也成为了正义;工业社会中,正义的定义会考虑效率原则,如果一种做法从长远上能够诱发好的行为、创造更多资源,那么它就是正义的,比如善意第三人制度,从长远上能维护交易的稳定,进而促进经济发展——正义的定义离不开经济的影响。
第二,如何实现“正义”离不开经济学。如何实现正义,是法学最高的价值目标;如何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降低成本,同样也是法学的追求。而将控制成本这一经济学的要旨融入到法学当中,则为法学更好地实现正义提供了更为理性的路径。在本书的第八章“仇人眼中长刺猬”中,作者以经济的外部性理论,揭示了法律处理的是严重负外部性(犯罪行为)的问题,道德处理的是轻微负外部性(道德污点)问题,这种透过对负外部性的大小、轻重、高低的排序,设置如何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正义的做法,也同样符合经济学所一直倡导的投入产出比的规律。
此外,本书介绍的经济学分析问题的思维路径,对于分析法律问题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首先,经济学善于删繁就简的特质,有助于法律问题的分析。经济学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从千奇百怪的经济现象中找出源头,构建一个在相当程度上普遍使用的分析架构,以简驭繁,使得解读各种经济社会现象时都有据可依。经济学归纳了人的两点特质即理性(rational)和自利(self-interested),这对法学同样适用:具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总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判断并理性地趋利避害。尽管法学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还包含着极其少见甚至是诡谲无比的案例,然而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法律人也必须学会像经济学者那样,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以简驭繁,构建可以反复运用的逻辑思维和分析框架。
其次,经济学认为任何东西都“可以比较”并进行取舍,有助于法律问题的解决。经济学者认为,基于人的理性和自利的特质,任何有形无形、精神物质、具体抽象的东西,都可以进行比较,哪怕是在对个体和群体的生命之间进行取舍。对法律来说,尽管从伦理道德视角上,洞穴奇案频频引发人们的争论,但作为一种工具,法律也必须考虑价值大小、成本高低等,为了保证程序正义而放弃采纳“毒树之果”等,说明法律本身也在进行着价值的比较和取舍。在这一点上法律不必讳莫如深,反而可以大方地利用“可以比较”的经济学观点,构建其相对“最不坏”的规则。
再次,经济学“社会财富最大化”的价值导向,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有着借鉴意义。法律的主要目的固然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尊严,维护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但法学事实上已经在不自觉地运用经济学“成本最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了:侵权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往往符合哪一方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哪一方就应当承担防范意外责任的规律;特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也是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有鉴于此,波斯纳提出的“财富最大化”论点在法学中尚有很大的适用余地和空间,在面对一些法律规定空白和模糊地带时,法官可以扪心自问:怎么裁判,社会财富会愈来愈多?也许从实证方面,法庭的裁判应当使社会均蒙其利;从规范方面,法院在面对侵权和契约等问题时,尝试以财富最大化为着眼点,应当可以看作是一种并不坏的价值选择。
法学在发展中正不断汲取着经济学的养分,塑造出一种更加包容、圆融的性格。从某种角度来看,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缠绕,相互塑造。也许细品此书,你将会有更多的收获。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