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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损失能否赔偿?

2018-06-27 13:09: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6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驳回了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一位律师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商誉损失1元的诉求。商誉损失赔偿请求为何才1元?实在令人好奇。

 

  6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驳回了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一位律师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商誉损失1元的诉求。商誉损失赔偿请求为何才1元?实在令人好奇。

  请求赔偿1元,除非是经济损害很小可以忽略不计,多半意味着损害不在经济层面,或者不好计量;请求1元赔偿只具有象征意义,重点还是希望公开道歉,挽回声誉。案件中原告和法院所用“商誉”一词,从原告指责被告“侮辱诽谤”看,接近名誉、名声或企业形象等含义,主要涉及人格权和精神赔偿问题。

  现实中常用的“商誉”,则侧重经济意义,与“商”有关,离“誉”较远。在商业领域,与企业最相关的美“誉”,还是赚钱能力或营利潜力,这和企业存在的价值一致。至于其他意义上的声誉,常见的“社会责任感”“良心企业”等,通常不在商誉的范围之内,或者说不是商誉的重点。

  人们习惯将商誉与企业声誉等同,或许是翻译误导。商誉译自英文goodwill,何人因何如此翻译难以查证。从原字义看,更接近中文“好感”“善意”,在商业领域,指企业被售卖时高出其公允市场价格的部分。有网友认为翻译为“美好的愿景”较好,更贴近实践中有关商誉的商业运作。

  商誉究竟是什么,很难说清楚。企业中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和客户关系等可独立转让的无形资产均不属于商誉。通常认为,商誉是一种无法独立于企业而存在的资产,不能单独识别,无法脱离企业流转。

  商誉看不见摸不着,很神秘,不可言说,甚至有点儿无中生有的意思。业界有“不收购,无商誉”一说,商誉只在企业收购时通过收购溢价体现。譬如,某很卖座的电影名导投资的一家几无资产的小公司,被某著名上市公司以10亿多元高价收购,收购价中剔除该公司实有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后,剩余的数字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名目就是商誉。

  因只以企业报表数字为形式显现,商誉本身是否真实存在常有争议。有不少人坚持商誉存在:如果某企业确实具有高于其他同类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这就是商誉,就能卖出高价。有人认为商誉是未来不可捉摸的东西,谁能知道以后如何。一场舆论大战,美好愿景可能就化为乌有。至于目前会计准则中有商誉的条目,也有人认为不过是会计谨慎性的要求,不然,溢价叫什么合适?账目数字如何做平?无论如何,只要交易双方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商誉自然可以存在,甚至是天价。

  商业需要想象力,会计应该谨慎严密,法律则必须尽量明确。鉴于商誉难以估量和无法单独转让或兑现,商誉通常不被法律认可作为投资种类,这是维持公司资本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虽然,也可以有变通的方法,如要求投资人承诺在公司清盘时以其他可转让和可变现的资产置换商誉投资,但这样做仍然体现的是对商誉的消极态度。面对现实中商誉纷争的涌现,经济领域的商誉能否成为某种特定的法律权利,除开人格权外,是否还应有经济利益的保护,已经引发争议。

  目前,由于商誉难以估算,难以预期,法律对于商誉保护尚未明确,商誉的经济赔偿也就无从提起。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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