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18日讯 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或者丈夫是“家庭主夫”,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包揽了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所有家务活儿。然而时间一长,可能会生出一些矛盾。近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判决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查明,张某与妻子王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2018年9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2020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家事法官及调解员调解后撤诉。其间张某为缓和夫妻关系,曾为王某购买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1个,但双方并未和好,并开始分居生活。
2021年2月2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价值9450元金手镯1个。
庭审中,王某同意张某的离婚申请,但要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金手镯属于赠与财产,不同意返还。同时,王某表示双方婚后跟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了15年,且共同购置了家庭财产,因此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因其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要求张某给付15万元的家务补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渐渐恶化。双方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通过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随张某,本着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原则,确定两个女儿由张某直接抚养,王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婚后与原告父母亲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另行解决。张要求被告王某返还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由于该手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被告购买的,属于赠与,不予返还。
此外,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万元的家务补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的家务补偿。(徐鹏 殷亨兰 谢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