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声称女方自愿,可否脱罪?
18岁少年王某为庆祝与13岁女友欢欢(化名)恋爱百天,与其到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欢欢父母认为,女儿幼小,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被诱骗,要求以强奸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则认为,他与欢欢是恋爱关系,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不知是犯罪行为。此外,欢欢也认可两人是自愿的,要求撤回对王某的控告。密云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其实,这样的案例并非少数。
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和周某通过QQ开始聊天,互生好感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见面后,李某问周某多大,周某说自己于2002年5月份出生。当晚上在周某的提议下,李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五六天内,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李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以强奸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合肥长丰县人民法院,李某坚称周某是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甚至是周某主动要发生关系,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有网友提出疑问,女方既然自愿,为何还被判犯强奸罪?
据悉,因我国刑法中规定幼女属于特定对象,只要行为人从体态等方面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不管女方是否出于自愿,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为何不判奸淫幼女罪而判强奸罪?
有很大一部分网友表示疑惑,强奸幼女罪和强奸罪是不一样的,为何最终却判了个强奸罪?难道不应该是嫖宿幼女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至于网友疑惑的为何不判奸淫幼女罪?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本条的罪名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此外,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删去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与精神病女友发生关系,属于犯罪行为?
新疆沙雅县男子张某经人介绍,与同村从小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晓丽(化名)相亲。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家人均也认可了这门亲事,准备今年年底结婚。
1月18日,张某和朋友喝完酒后,借着酒意来到晓丽家,将晓丽从家中带到荒郊野地,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晓丽的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沙雅县人民县法院审理后,张某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主审法官表示,在明知对方有精神病,又因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也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有采取暴力等手段,但为保护弱者,法律规定,即使在对方同意、没有反抗的情况下,也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04.26实施)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