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舆论普遍质疑南京宝马案肇事者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根据这一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评定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所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人们担心,如果王季进因此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包庇和放任。如果这个司法鉴定意见是可靠、可信的,王季进以及他的家人是否就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跟他的家人又有什么关系呢?
法庭审理此案时,有一个问题无法回避:一个有精神问题而不具备完整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否应该获得驾车权利?王季进拿到驾驶执照,就是获得了“完整”的驾车权。一个有精神问题的人握住了方向盘,这辆车就成了一个不定时的炸弹,威胁着不特定人群生命安全,发生车祸几乎就是必然的,只是不知道“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会在什么时候发作。
南京交管局称,王季进于1998年12月报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医院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表明,王季进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其后,王季进在审验驾照时也没有向警方说明过有精神方面的障碍—向交管部门隐瞒自己的精神问题,王季进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如果因为王季进有精神问题,在考驾照这件事情上也没有责任能力,那么,他的家人,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否应该让他去考驾照,让他开车上街?从此前报道中获知,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早就知道王季进有精神疾患。
保障公平的原则之一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你的驾驶执照是主动获得的,不是别人硬塞给你的,那么你对安全驾驶的责任也应该是完整的;如果王季进的责任能力受精神问题限制,那么他的家人的监护能力难道也被限制了?家人本来可以向交管部门反映王季进的精神问题,阻止他获得驾照,但他们当初没有履行这个监护责任,让王季进获得了不该获得的权利。现在王季进撞死人了,如果可以以精神问题减轻处罚,等于告诉人们:权利和义务可以不对等。如果出现了这个结果,将重挫人们的司法公平的信心,对社会将是极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