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在其运营的爱奇艺平台上对包括《庆余年》在内的剧集实行“付费超前点播”的方式侵犯了其身为黄金VIP会员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吴某将爱奇艺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年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吴某诉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当庭宣判确认,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部分无效;在吴某购买会员服务后更新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继续向吴某提供原有会员权益。
原告:“付费超前点播”模式违约 侵害其黄金VIP会员权益
吴某诉称,其在2019年6月19日成为爱奇艺黄金VIP会员。吴某在使用黄金VIP会员观看爱奇艺自制热播剧《庆余年》时,发现剧前仍然需要观看“会员专属广告”,须点击“跳过”方可继续观影,并非爱奇艺公司所承诺的“免广告、自动跳过片头广告”的会员特权;同时,爱奇艺公司在VIP会员享有的“热剧抢先看”权利的基础上,以单集支付3元的方式,为愿意缴费的VIP会员,提供了在VIP会员原有观影权之上,得以提前观看该影视剧剧集的机会。
此外,吴某发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为“VIP会员协议”)内容已经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吴某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模式违约,变相侵害其“热剧抢先看” 黄金VIP会员权益。“VIP会员协议”存在多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吴某将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更新于2019年12月18日的“VIP会员协议”中“付费超前点播”等条款或无效或未发生效力。请求判令爱奇艺平台自动跳过包括前贴片广告在内的所有广告内容,并取消超前点播功能,向吴某提前供应包括《庆余年》在内的所有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自制剧。请求判令爱奇艺公司赔偿吴某公证费损失等。
爱奇艺:未损害吴某的会员权利
爱奇艺公司辩称,其制定的格式条款内容未偏离公平原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视频服务平台的经营模式决定了逐个通知会员或与会员逐个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关于“广告特权”内容,已经通过文字和图片示例的方式进行解释和说明,片头设置广告符合视频网站的行业惯例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
关于超前点播,实际上与额外付费观影等服务在业务模式上无本质区别,爱奇艺公司已经向用户进行了说明告知,同时,会员原可享受“热剧抢先看”权益并未改变,行业内其他同类网站也在推行类似模式。故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超前点播”模式本身并无不妥 但不应损害会员已有权益
法院认为,依靠互联网技术,人们对于工作、生活的差异化需求得到逐步满足,个性化表达得以实现。服务于需求的产业模式,是应当被包容的,视频平台基于消费意愿推出的“会员制”服务模式,已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在此基础上,深挖需求,贴合用户,催生差异化、配适型的个性化服务,并由此探索新的视频排播方式,本无不妥。需要关注的是,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和运行是建立在遵循商业条款、尊重用户感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另外,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的“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格式条款要求用户承诺放弃以“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主张格式条款非法或无效,属于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来拟制其已尽到法定义务的情形。综上,上述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付费超前点播”纵向切割了吴某的“黄金VIP会员”权益,单方变更不对吴某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爱奇艺平台依据单方变更合同的条款,在涉案电视剧《庆余年》的播放过程中,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使黄金VIP会员享受到的观影体验远远低于预期,显著地降低了黄金VIP会员观看影视剧的娱乐性和满足感。
因此,虽然基于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的特点,可以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但应当以不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爱奇艺公司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损害了吴某的主要权益,对其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于是,法院当庭宣判,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某连续15日提供爱奇艺平台“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奇艺平台已经更新的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的观看权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公证费损失1500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孙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