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姚辉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姚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姚辉违法所得人民币458万余元及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和田玉一块,上缴国库。姚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辉在2003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淮南市八公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煤矿承包、经营、安全检查、工程项目承揽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李某春(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47万余元现金、11.4万元购物卡及和田玉(经价格认定价值8000元)一块,共计折合人民币4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姚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辉及其亲属积极退出全部涉案赃款、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姚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