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我的企业要完了,150多名工人也将面临失业,担心这150多个家庭该怎么办?这一年,我真是寝食难安,后悔不已。以后,我一定遵章守纪、好好经营企业。”2019年5月14日,吴某、徐某等人走私废物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我作为该案公诉人,当庭发表了被告人构成走私废物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至三年、适用缓刑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2018年10月12日,我院受理了常州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走私废物案。该案中,徐某、吴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报收货人、制作虚假内贸合同和生产手续等方式,走私PET废瓶砖(即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废弃塑料瓶,可二次利用,国家对回收、利用PET的企业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
300余吨。
10月15日,我们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徐某声称多年来他一直奉公守法、合法经营,这次是因企业遇困,才听信他人铤而走险。案发后,自己想到多年经营起来的企业,想到职工群体,压力很大。我告诉他,检察机关一定会依法、客观、公正办理,请他放心。
我认真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针对侦查机关未提供该起走私废物造成污染的情况、徐某是否明知进口PET废瓶砖需要国家核发许可证、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徐某公司不具有进口资质等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此外,我对徐某等人在侦查阶段是否自动投案、有无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可能等进行了审查。
我对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梳理出案件事实:吴某是真正的走私犯意提起人,作为国外供货商的国内代理,在寻找国内买家的过程中,找到了明知自己不具有进口许可证和废瓶砖加工处理能力、自行加工很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徐某走私进口。
阅卷时,我对徐某的到案过程有些疑惑,便专门问了其到案过程,发现徐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为了进一步确认该情形,我立刻与常州海关缉私分局联系,了解详细情况:海关民警到徐某厂里时,尚未完全掌握其走私犯罪事实,当时只是例行查账、走访、核实,海关民警出具了情况说明,更为真实、客观地还原了徐某到案的真相,可以认定徐某具有自首情节。
提起公诉前,根据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我决定对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常州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第一案。拿着四名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我感觉沉甸甸的,这既寄托着当事人的希望,我也期待此案能给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促进检察工作转型发展起到示范推动作用。
2019年2月2日,此案被提起公诉。后经审理,法院认可了徐某的自首情节。我始终认为,案件办理是刚性的,我们要力争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案件办理必须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案件办理也是柔性的,在统一的法律规定背后,有不同的个案实情,承办案件,必须要对法律充满敬畏,也要对他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充满敬畏,真正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